(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不充分
從上表可以看出,我國部分上市銀行的衍生金融工具項目並未披露完全。有些上市銀行隻是遵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披露,形式重於實質。而且信息披露多為定性描述,定量信息披露較少,信息披露過於簡單。絕大多數上市銀行僅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估值進行了簡單說明,估值模型的合理性和參數設置的準確性並沒有得到解釋。與套期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十分有限。絕大多數上市銀行根本就沒有提供任何關於套期會計的信息,少部分提供了關於套期會計信息的銀行在對套期有效性評價和損益確認這兩方麵的披露程度也不高。
五、我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相關建議
(一)製定針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相關解釋性文件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是對所有金融工具的披露列報做出規定,是原則性的而非具體的。財政部應與銀監會和證監會等銀行相關監管部門進行溝通與協作共同製定針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列報的相關解釋性文件。相關解釋性文件應該具體清晰、易於理解並且可操作性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注釋應該采用文字描述和表格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而且披露的內容和格式要統一,方便不同銀行間相關會計信息的比較。
(二)提高銀行相關從業人員的知識水平
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從各個方麵對相關財務人員的要求較高。他們必須同時懂得金融和會計這兩門學科的相關知識,了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因此財政部應定期組織銀行相關從業人員進行關於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知識的培訓與交流,提高他們的從業水平進而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質量。
(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監督機製
銀監會或者證監會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評價機製,來監督上市銀行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準則的執行情況。對於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時的銀行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並將調查結果和懲罰情況公布給銀行利益相關者,迫使上市銀行積極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相關信息。
參考文獻
[1]黃益平.我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研究[D].廈門大學,2009.
[2]潘客序.我國商業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3]鄭玉華.中國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研究[D].東華大學,2013.
[4]梁青.上市銀行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問題探析[J].中國證券期貨,2012(11).
[5]孟慶賀.國際視野中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J].時代金融,2011(8).
作者簡介:何騰燕(1988-),女,江西九江人,研究生,廣州市海珠區廣東財經大學,研究方向: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