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以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規範來劃分常態和變態的。凡是符合社會規範、為社會所接受者,即為正常;否則即為異常。這種判別標準雖然符合一般常識的看法,但不能作為普遍適用的原則。因為社會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且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階級、階層的人對於行為也有不同的規範和標準。
例如,70年代在我國若看到男青年留長發、穿花襯衣,人們恐怕會將其視為異常,但到了80年代中期以後則對此就習以為常了。又如,我國旅店通常是將同性客人安排在一室住宿,若在西方國家就這類旅客將會被視為同性戀者。
因此,任何有關異常或變態的定義都不能僅僅根據個體對某個社會的順從性來考慮。
3.以個人對環境順應與否作為標準
順應是指良好的適應過程及其效果。如果適應的後果沒有成效就稱為順應不良。按照這個標準,如果一種行為對個人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那麼它便是變態。
4.統計學標準
這是以統計學上常態分配的概念來區分常態與變態。在取大樣統計中,一般心理特征的人數頻率多為常態分配,居中間的大多數人為正常。居兩端者為異常。因此,確定一個人的行為正常與否就是以其心理特征是否偏離平均值為依據。這就是說,異常是相對而言的,其程度要根據其與全體的平均差異來確定。
統計學標準應用到心理測驗中,所提供的數據較為客觀,而且作為一種規範化的檢查方法也容易為大家所掌握。但是,這種以純數量為根據的判別方法也有局限性。例如,有些行為的分配則不一定是常態曲線;有些雖呈常態分配,但僅有一端是異常,而另一端則是超常或優秀的狀態。
5.以病因與症狀是否存在作為標準
有些異常心理現象或致病因素在正常人身上是一定不存在的。若在某人身上發現這些致病因素或疾病的症狀則被判別為異常。如麻痹性癡呆、藥物中毒性心理障礙等不是人人都有的,此時物理、化學檢查、心理生理測定等就有較強的鑒別力。這一標準比較客觀,但適用的範圍比較狹窄,例如它對神經症、人格障礙等的判別上就無能為力。
如上所述,在心理正常與異常的劃分上,實在難以找出一個通用、客觀的標準。上列5種標準中,幾乎沒有一個能在單獨使用時完全解決問題的。當然這並不是說心理活動的正常與異常就無法判別了。
事實上,在患嚴重精神病時,以上所有標準都是適用的。但是從心理正常範圍過渡到心理異常範圍的臨界狀態(邊緣狀態)時,則哪一個標準都難以判定,隻有具備更為豐富的臨床經驗和實際知識,通過對量與質的辯證分析才能正確作出判別。
心理衝突類型及其調適方法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有時候會同時有多種需要、願望和目標,如果這些需要、願望和目的互不相容,人們必須在其中作出一種選擇,這樣就會造成衝突的心理狀態。所謂心理衝突就是指相互對立或排斥的目的、願望、動機或反應傾向同時出現時引起的一種心理狀態。引起心理衝突的刺激或情境稱作“衝突情境”。
心理衝突常常發生於兩種對立的動機並存時。日常生活中最常見而又最難解決的動機衝突常常包含下列相互排斥的動機:
1.獨立與依賴:
2.親近與疏遠;
3.合作與競爭;
4.表達內心衝動與遵循社會道德準則。
有時候雖然隻有一種動機和目的,但可以有幾種不同的方法或途徑達到目的,此時也可引起心理衝突。
一般地說,心理衝突可分為以下3種基本類型:
1.趨——趨衝突
又稱雙趨衝突。這是指一個人的麵前同時有兩個同樣吸引力的目標,必須從中抉擇時發生的心理衝突。一般說來,簡單的、輕度的趨——趨衝突並不會引起情緒上的明顯變化,例如,在星期日晚上,我們想看電視中某頻道的一個節目,而不能看另一頻道的節目。有時,兩種欲求都比較強烈,而實際上隻能滿足一種欲求,必須放棄另一種欲求,這時就會在心理上產生難以作出取舍的強烈衝突。例如三角戀愛時,一男二女中的一男,或一女二男中的一女,其心理衝突是比較強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