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投之以桃,報之以李。”朱元璋希望自己對官吏的“好”能換來對方的感恩戴德從而廉潔自律、精誠辦事。然而終朱元璋之世,貪官汙吏前赴後繼,猶如韭菜一般割了一茬又一茬。他自己曾說:“對於官吏們,我是仁至義盡了啊,赴任之前,我苦口婆心地勸誡;任上違法犯罪,我一而再再而三地寬宥。他們最後被處以重刑,哪一個不是咎由自取?哪一個不是罪有應得?”可能朱元璋怎麼也不會想到,那麼多官吏最後被處以重刑,與其一而再再而三地寬宥是分不開的,朱元璋對官吏的“好”正是貪官汙吏前赴後繼的重要原因。明末內閣大學士朱國楨的《湧幢小品》記載這麼一個故事:一個官吏企圖強奸一名婦女,婦女警告他:“難道你就不怕國法嗎?”官吏回答:“即使鬧到皇帝那裏,你有什麼好處?你的名聲毀了。而我呢?卻按慣例會得到一兩次寬恕,屁事都沒有!”由此可見,朱元璋的“好”無疑是官吏作奸犯科的助推器,正因為朱元璋條件反射般的“一兩次寬恕”,致使官吏敢於以身試法、恣意妄為。
製裁犯罪,保護善類,這是刑罰的首要功能。刑罰以其具有剝奪權益的強製力使人畏懼而不敢犯罪,這種功能體現為刑罰的導向性,對罪犯判處應得的刑罰和執行刑罰,可以使其他人知法、懂法、守法。朱元璋嚴厲懲治貪官汙吏,其近乎變態的手段令人毛骨悚然,本意是既讓犯罪官員承擔高昂的犯罪成本,並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這一目的的實現,必須以法律得到切實的執行為前提。當一個個官吏得到法外開恩之後,他們僥幸的心理也一次次地膨脹。法律,可以被立法者本人一次又一次地破壞,又怎能避免被官吏們一次又一次地肆意踐踏呢?意大利法學家貝卡裏亞有句名言:“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如此想來,朱元璋之問就不難回答了。
朱元璋在他死前幾個月曾對皇太孫朱允炆說:“我治理亂世,所以刑罰不得不重;現在天下太平了,你的刑罰應該舒緩。”並批準了朱允炆草擬的減輕刑罰的《大明律》修正案,還焚燒掉特務機構錦衣衛的刑具,將錦衣衛原來的罪犯通通送往政府機構審理。這意味著朱元璋已經從對重刑能懲貪的迷信中走了出來,然而,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朱元璋意識到自己淩駕於法律之上,憑一己好惡肆意用刑、任情曲法才是懲貪失敗的最大原因。朱元璋不能,他的繼承人乃至於朱明皇族的取代者也不能總結出真正的教訓,自然不能消除官吏貪汙腐化的痼疾,於是,“朱元璋之問”繼續成為“朱允炆之問”、“福臨之問”……
讀史可以明智。我們今天在談論“朱元璋之問”的時候,應該能有所覺悟與戒鑒吧!
責任編輯:姚勝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