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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隱私陪綁官員財產公示唬人的

觀察

作者:楊支柱

2013年2月18日《南方都市報》報道,近半年來,頻發的“房叔”、“房嬸”事件,令住房信息係統成為一些官員的夢魘。

於是一些地方緊急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詢規範,這些規範對輸入人名查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專門約束。

這則報道引起了廣泛的社會反響。輿論幾乎一邊倒地對於各地房管部門限製“以人查房”的規定進行尖銳的譴責和唾罵。

就連台灣人邱毅都說:“最近部分省市推出房屋信息查詢規範,這規範對輸入人名查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做法明顯作出約束。此種約束是在多名房叔房嬸被微博曝光後的心虛之舉”……是欲蓋彌彰做賊心虛自曝其短的蠢行。

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製定的《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和單位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可以查詢登記簿中房屋的基本狀況及查封、抵押等權利限製狀況;權利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利害關係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證明其屬於利害關係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詢、複製該房屋登記簿上的相關信息。” 根據這一規定,隻有權利人本人(包括本人授權或同意的人)和利害關係人(包括與房主對立的合同當事人和訴訟當事人)才能查閱房屋登記簿。“住建部”的這一規定違法了嗎?顯然沒有。

那些被“房叔”、“房嬸”事件的報道引導得義憤填膺的人們就不會用腦筋想想:在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允許無利害關係人查詢的情況下,是誰透露了“房叔”、“房嬸”的房產信息?擁有大量房產的真的隻有這幾個人?選擇性反腐公平嗎?不要這樣義憤填膺地充當權力鬥爭工具好不好?

我讚成官員財產公示和反腐敗,但官員財產公示和反腐敗也不能不擇手段、不講法治,隨意查閱他人房產確實有問題,這種做法把公民的財產隱私給官員財產公示陪綁了,對於公示官員財產的作用卻有限(房產隻是官員財產的一種形態,遠非全部)。

所有擁有房屋的人都將因此而飽受房屋租售中介的騷擾之苦。凡是曾經因為打算投資房產或換房(一般是賣小買大改善居住條件)而在搜房、焦點房地產上公布過房屋信息的人對此都深有體會:如果不換電話,通常要被騷擾數年之久!

更嚴重的問題是,這種做法將房屋所有人的住宅所在地暴露,為賄賂官員或暴力報複他人提供了便利。從反腐敗的動機出發,結果反而便利了賄賂!

我不認為官員有多少財產是隱私,但主張隨意查閱房產信息者有兩個問題必須回答:1.如何保護住址信息?2.如何防止假借財產公示名義侵犯普通公民的財產隱私?

官員財產公示決不是要把所有官員都抄家一遍並展示其財產,這在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如何保證官員申報、公示的財產沒有隱匿?這一方麵取決於整個社會的財產結構——土地、房屋、股份、股票、債券、銀行存款、知識產權等財產就不便隱匿,現金和金銀首飾就便於隱匿。另一方麵則依賴於對隱瞞的負激勵機製——一旦因為被實名舉報或他案牽連而被查,未申報的部分就成了非法所得,觸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果修改刑法,也可以考慮推定為受賄。

不動產登記是一項重要的物權製度,國際慣例一般都允許查詢登記信息,但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各國不動產查詢均限於“以房查人”,而“以人查房”都被嚴格控製。就推進反反腐敗工作而言,官員財產公示又是必須的,不應拿隱私權限製公民知情,官員房產監督管理製度還尚待近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