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患有風濕性心髒病的婦女能否懷孕,取決於心髒病變的輕重程度,心功能的代償狀態以及有無並發症等。若患者心髒病變較輕,心功能在Ⅱ級以下,無心力衰竭史,也無並發症存在者,並在醫生隨訪的情況下,可以懷孕。
若患者心髒病較重,心功能在Ⅲ級以上,既往有心力衰竭病史,年齡在35歲以上的初產婦,風濕仍在活動,或並發心律失常等各種並發症,則不宜懷孕。因為妊娠期間,胎兒在子宮內生長發育,孕婦體內將發生一係列生理變化。若妊娠期心排血量、總血容量增多,動脈血壓和靜脈壓隨著增大,子宮的壓力上升,周圍血管阻力增加,血壓增高,加上能量消耗及耗氧增多,使心髒負擔進一步加重而發生心力衰竭。正常孕婦的心髒有充分的儲備功能,這種負荷完全可以勝任,但對風濕性心髒病孕婦.可能因此而使病情惡化,甚至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凡屬不宜妊娠的孕婦,若妊娠尚在3個月內,應勸其做人工流產以終止妊娠;若妊娠已超過3個月,財應按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假如有的風濕性心髒病孕婦,在3個月內已發生過心力衰竭,目前心衰雖已控製,但估計繼續妊娠危險性較大時,則以終止妊娠為宜;如一般情況尚可,應在醫生密切觀察下,積極防治心衰,直到分娩。但在此期問,一旦發生肺水腫或心力衰竭等並發症時,則應采取相應的措施迅速控製和施行中斷妊娠的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