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中的倫理學問題及對策
理論探討
作者:王階 滕菲
[摘要] 隨著艾滋病的迅速蔓延,其防治中的倫理學問題日益激化,主要體現在疾病歧視與道德恐慌、個人權利與公眾健康、隱私保密與知情權力及社會責任與行為引導4個方麵。化解這些倫理衝突,保障艾滋病患者應有的權利,必須堅持仁愛與寬容、有利和公正、自主和協調的原則,從而推進艾滋病的防治,維護社會倫理正義,重建平等和諧的新型倫理關係。
[關鍵詞] 艾滋病;倫理學;倫理分析
據《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報告》統計,至2010年年底,全球艾滋病感染者已達到3 400萬人,死亡人數約為180萬人,相對於人類目前的醫療科技水平,艾滋病始終是一種不可治愈的傳染性疾病。另外,由於性濫交、吸毒等道德問題總與艾滋病如影隨形,因此艾滋病帶來的社會恐慌,無論在道德倫理上還是醫學治療上都是前所未有的[1]。艾滋病患者的各項權利保障問題可以看作是一個法律問題或者社會問題,但其歸根結底是一個倫理問題[2]。近年來,人們對艾滋病病毒(HIV)生物醫學預防的許多策略都進行了探索[3],隨著現代醫學的進步和發展,醫務工作者在攻克艾滋病,為患者帶來福音的同時也涉及到許多不同於其他疾病防治的與倫理學相關的問題,因此,在艾滋病的防治與艾滋病患者的權利保障之間找到合理的平衡將成為進一步防治艾滋病的重要措施。
1 艾滋病防治中的倫理學問題
1.1 疾病歧視與道德恐慌 艾滋病在人類的認知中從來就不是單純的醫學問題,大眾對艾滋病的恐慌大都伴隨著對性自由、同性戀、吸毒等行為帶有濃厚道德色彩的個人批判,而這些陰影也同樣籠罩在由於血液交易、輸血意外或母嬰傳播而感染的患者身上。對艾滋病患者的歧視不僅僅存在於普通人群,甚至臨床醫護人員也存在“談艾色變”的現象。但是艾滋病是否等同於道德腐壞?大眾又是否有權利對因為性濫交或吸毒而感染的艾滋病患者進行道德裁決或審判?人們慣於在談論艾滋病時傾向於“罪與罰”的因果報應理論,認為艾滋病本身是患者不良行為的結果,更是對其道德腐敗的懲罰,這種認知不僅可以用於減輕大眾對疾病本身的恐慌,而且可以為其對艾滋病病人的蔑視情感提供充足而合理的理論根據[4]。但是,這樣的道德抵製不但有礙於對艾滋病傳染的管理,更可能加劇艾滋病患者產生抵觸、敵視甚至極端報複社會的心理[5],其本身的合理性更是有待商榷的。
1.2 個人權利與公眾健康 艾滋病患者個人權利與公共健康的矛盾主要表現在公共強製力與個體自由之間的矛盾。公民的自由可分為2個層麵:一是個人自然權利的自由,其具有絕對意義;第二則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自由,是作為社會成員而享有的自由[4]。眾所周知,疾病監控是公眾健康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疾病形成對公眾人群健康的威脅,社會將支付高昂的成本,因此疾病預防顯得格外重要,艾滋病作為一種潛伏周期漫長、初期無明顯症狀的傳染病,如何進行早期幹預和預防成為公眾健康問題的一大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第1款有如下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予以隔離治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製隔離治療措施。”該條款的製定不僅與艾滋病患者的個人權利相抵觸,還牽涉到另一個問題即艾滋病患者是否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治療?如果以患者的個人權利為出發點,那麼患者能夠決定自己是否接受治療,但是該行為產生的後果如對公共健康體係產生不良影響,結局通常是艾滋病患者接受強製治療。因此,如何處理公共健康中社會利益與個體權利的關係,成為艾滋病防治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1.3 隱私保密和知情權力 疾病的醫學防治中,知情權力包含兩方麵的內容,一是指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對其自身病情及治療程度的知情權,另一方麵指當社會發生公共醫療衛生事件時,作為社會成員的知情權。本文主要討論後者。當發生重大醫療事件或者公共衛生危機時,政府和醫療機構有義務將盡可能全麵的信息發布給廣大社會成員,使之對於公共衛生事件具備理性和清醒的認識,從而能夠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維護自身的健康和安全[6]。艾滋病作為一種傳染性強,傳染範圍廣的疾病,無疑會對社會成員的健康帶來十分巨大的威脅,因此對其傳播、預防及治療途徑的充分普及和了解是社會成員知情權的體現。但是艾滋病的傳播主要通過最為隱私的性接觸發生,這就意味著社會成員不可能掌握病源的充分信息,也將為公共健康的維護製造障礙。另一方麵,由於艾滋病傳播途徑的特殊性以及長期以來社會對於艾滋病患者的道德偏見,患者信息一旦公開則勢必伴隨其個人利益及人格尊嚴的損害,更有甚者,在婚姻關係中,患者配偶在得知實情後多數會選擇離婚,患者將遭到拋棄和歧視,尤其女性患者更易受到傷害。同時,嚴守患者隱私也是醫德規範的重要組成內容。因此如何把握艾滋病患者隱私保密和社會成員知情權力之間的平衡將成為艾滋病防治中不容回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