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進退(3 / 3)

(一)平台公司由融資主體轉為項目實施主體

針對第一類平台公司,即主要代理政府建設公益類項目的平台公司,這類公司獨立性低,擁有的可支配資源少,轉型方向可由融資主體轉為項目實施主體。地方政府可將需要繼續實施的公益類項目進行梳理,整合至某一平台公司繼續實施。根據新政,該平台公司不能承擔融資職能,今後將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來解決融資問題。平台公司則變為政府類公益性項目的實施主體。日後,該平台公司實施的項目由政府負責融資,並納入預算管理。

(二)平台公司轉型為PPP模式下的合作公司(主要方向)

財政部指出,對融資平台存量項目適合采用PPP模式融資的項目,要優先采用PPP模式融資,由此可見轉型成為PPP模式下的合作公司是未來的主要轉型方向。根據前文的平台公司分類,第二、三類平台公司適合轉型為PPP模式下的合作公司。新政策規定,對於平台公司承擔的收益性項目,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氣、汙水和垃圾處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綜合管廊、軌道交通、醫療和養老服務設施類,可以吸引社會資本出資共同合作建設運營,即PPP模式。

根據財政部等國家部委的指導意見,目前國家鼓勵的PPP模式主要包括委托運營(O&;M)、管理合同(MC)、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轉讓-運營-移交(TOT)和改建-運營-移交(ROT)、SPV(公私合營)及BT(建設-移交)8種主要模式。

具體的PPP合作模式和細節要求可參考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及發改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就平台公司而言,其具體轉型的方式如下:

針對第二類平台公司,由於其主營業務主要是園區土地一級開發、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擁有的可支配資源主要是土地,所以這類平台公司可轉型為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公司,與社會資本共同參與旗下收益性項目的管理和運營維護,或以土地作為資本注資參與設立公私合營SPV,共享利益並共擔風險。

針對第三類平台公司,可由旗下子公司或設立子公司作為PPP模式下的合作方,積極探索合理的共贏模式。集團公司自身可轉型為一般經營性國有企業。(見第三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階段、不同形態的項目適用的PPP模式也有所不同,目前的項目分為三類:一是已經建成的項目;二是正在建設的項目;三是需要擴建、改造、新建的項目。

針對將現有的項目:政府可以通過O&;M、MC、TOT 等模式與民營企業合作,民營企業可以直接向使用者收費,也可以通過政府向使用者收費。如果民營部門獲得基礎設施的運營權,就可以按照與政府的特許經營合約,自己向用戶收費;如果民營企業僅是對政府擁有的基礎設施進行維護,那麼可以由政府向民營企業支付一定的費用。

針對在建的項目:地方政府可以采用BOT、TOT、BOO 等方式化解債務。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的債務支出得以延緩,隻需合同到期後付費即可。

針對擴建、改造、新建項目:可采用的PPP 模式也有若幹,如政府可以通過BT、BOT、ROT 等形式與民營企業合作。政府將需要升級改造或者擴建新建的基礎設施轉交給私人部門,由私人部門升級改造原有的基礎設施,甚至參與升級改造和新建擴建後的經營管理。

PPP模式下,項目可通過資產證券化、項目收益債等多種渠道的融資方法來解決項目投資建設的資金問題。具體可參考國海證券編寫的《PPP模式下的融資方法分析》。

(三)通過資源整合和重組,直接轉型為經營性國有企業。

針對第三類平台公司,由於其市場化的基礎較好,可直接轉型為經營性國有企業。為了提高這類平台公司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地方政府可依托當地特色資源和產業,打造經營性產業龍頭企業。首先,剝離原有平台公司的公益性等盈利能力不強的資產和政府類負債,由政府或其他平台公司承接,使平台公司“輕裝上陣”。其次,圍繞地方重點發展的產業,整合上下遊資源,形成由國有企業投資控股的各產業類公司,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改造為完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真正市場化經營的一般國有企業,實現持續發展。這既能繼續發揮原平台公司的後續融資職能,又能在當地形成產業引導,吸引更多資源投入,對產業集群的形成和區域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作者係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