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正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加強對收入環節的稅收調節。個人所得稅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最重要的稅種。新常態下,此稅隻能加強而不能削弱。此前的個稅改革,雖已曆經多次,但均集中在提高起征點這一最簡單、但負作用最大的方麵,進而導出了現在13億人中,隻有兩、三千萬人交個稅的局麵,使得政府進一步失去了調節收入分配一個極端重要的工具。未來,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麵,一是“廣覆蓋”,即全社會70%到80%的人都要納入個人所得稅的覆蓋範圍之內,因此現行3500元的起征點絕對不宜再提高。二是“較低稅率”,即適度降低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以體現收入多的多交、收入少的少交、低收入的不交甚至“負所得稅”的基本原則。由此,一方麵要增加“零稅率”檔,適用於收入隻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群體,另一方麵調低邊際稅率,理論上講要從現在的45%降到和企業所得稅一致的25%左右,由此才能有效防止某些企業家把個人消費和家庭消費轉入企業支出的避稅行為。三是“以家庭為征收單位”,即在計算所得稅的就應稅收入和支出時,都要以家庭為單位。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個稅改革最重要、最基本、也最困難的方麵。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有賴於相關基礎製度的同步推進,如在一個稅號下歸集個人所有不同形式的收入、合並計算家庭消費支出和扣除標準、自主申報、納稅查驗等。這是一個需要長期努力才能達到的目標。

開征房地產稅,增加對存量財富的稅收調節。房地產稅是對存量財富所征收的一種稅,在公平收入、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地方政府職能轉型方麵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後,有關房地產稅的思路已經十分明確。如果順利,預計在2017年,房地產稅就將推出。同個稅的情形一樣,房地產稅能不能成功開征,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相關基礎製度—即不動產登記製度—的建立與實施。2014年12月22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研究遺產與贈與稅。同房地產稅一樣,遺產與贈與稅也是對存量財富所征收的一種稅,在調節財富的邊際差異、促進社會流動性方麵作用巨大。未來一個時期,應當將遺產與贈與稅的研究提上議事日程,就遺產稅功能定位、征收對象、稅率、扣除等技術性問題展開討論,逐漸凝聚改革共識。

除了增加“後端”環節的稅收以外,“前端”環節的稅收也要改革,盡量減弱稅收對於經濟的扭曲作用,鼓勵創新創業。稅收理論與各國稅收實踐已經證明,增值稅是一個中性稅種,對於經濟活動、產業組織的扭曲作用較小,屬於最優稅種之一。因此,要進一步深入推進營改增改革,使增值稅全麵替代營業稅。2015年是“營改增”的收官之年,此項改革一旦完成,對於我國稅製結構改善作用將十分明顯。

總之,我國稅收製度的“新常態”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麵:一是減少或者至少不增加在生產經營環節的稅收,二是更多的向收入、財富和消費征收,三逐漸推動流轉稅、所得稅“雙主體”稅製的名至實歸,四是強化稅收推動經濟轉型升級、鼓勵創新、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共同促進“雙百”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的實現。

(作者係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