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地方債接棒者
財源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43號文)及財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兩個標誌性文件的出台,意味著地方政府融資轉型的大幕已經拉開。此次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改革的主題可以概括為:防範風險和強化約束。防範風險的著力點在於債務風險的衡量以及控製債務餘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強化約束則強調建立一套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體製,硬化預算約束,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讓地方政府融資更加高效透明的運行。在這兩個主題下,地方政府債務的未來走向不言自明。
地方債下一步
今後,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製僅限於:政府舉債、PPP模式( 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和規範的或有債務。並且政府舉債隻能以政府債券形式,按照公益性事業有無收益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這意味著,政府新增債務將完全來自債券市場,且存量債務中的90%的公益性項目也將轉入地方債券市場。以往的僅僅占政府債務融資10%份額的債券市場將會出現逆襲。
然而,對於地方政府來說債券融資並不會成為其主流的融資方式。原因一是具有地方政府信用背書的債務規模將明顯被壓縮,未來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均將納入預算管理,信用擴張也將受到嚴格的額度控製。二是與過去軟約束和地方政府隱性擔保情況下債務快速增長不同,政府隱性擔保轉換為顯性擔保,政府債務更加公開透明,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將會完全暴露,而債務率、償債率等指標的限製將成為地方政府不可逾越的紅線。
相比之下,不受額度控製的 PPP 模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發展空間。雖然PPP 模式下政府的財政補貼等支出也納入預算管理,但預計比例有限,因此預算管理對其融資規模難以形成有效的約束。以往的銀行貸款、信托等融資渠道僅能通過 PPP 模式繼續為政府相關項目進行融資。具體來說,PPP模式是指社會資本獨自或者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以下簡稱 SPV)進行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 SPV 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
兩種路徑
在PPP模式中備受矚目的當屬兩種融資的新路徑:資產證券化與項目收益債券。
回顧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過程可謂是曆盡險阻,從2005年的初步嚐試,到2007年的逐步完善,從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後的被迫中止,再到2012年重啟,時至今日,它已經邁向了加速擴張的階段。在簡政放權的大格局之下,在“非標轉標”的大背景之下,資產證券化迎來了屬於它的春天。預計未來盤活存量資產將勢在必行。
項目收益債,顧名思義,更傾向於收益穩定的項目融資,其對應的是一個在建項目;在處理存量資產方麵資產證券化具有天生的優勢。目前,專項資產證券化已由原來的審批製轉為事後備案和基礎資產負麵清單製度。相比之下,項目收益債券由發改委審批需要更長的審批周期,在發行審批速度上,項目收益債券並不具有優勢。
不過作為盤活資產的有效方式,資產證券化在實際操作中,卻麵臨著諸多挑戰。首先,地方政府存在道德風險問題,個別地方政府可能出現以假亂真的現象,因此,基礎資產的質量無法保證。其次,我國地方政府財政、債務等信息透明度較差,相關數據不能做到統一規範化,獲取充分的地方政府財政、債務等數據有相當大的難度。因此,難以得到一個公平、準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外部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