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搞好重點評價,探索評價經驗,檢驗管理成效
1、明確評價方式。市財政局製定了《2014年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方案》,明確采取重點評價和自評價相結合的評價方式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是重點評價的主體,對政府和社會關注、與經濟發展及民生密切相關的2013年度23個財政支出項目開展重點評價,資金總額18.5億元。其中:專項資金項目15個,金額14.7億元;部門預算項目7個,金額0.1億元;部門整體支出項目1個,金額3.7億元。市直各部門是自評價的主體,對未納入本次重點評價範圍的2013年度50萬元以上財政項目支出開展自評價。
2、分類組織實施。按照探索經驗、節約成本、提高評價結果公信力的原則,采取了三種形式實施重點評價。一是對於政府和社會關注度高、因子項目多而評價技術難度較大的項目,委托第三方組織實施,如住房保障項目、農業專項、教育專項、科技專項等4個項目。二是對於社會關注度較高、與經濟發展和民生密切相關的項目,聘請預算績效管理專家組成專家組具體實施,如產業發展專項、旅遊專項、計生專項、商務促進專項、一元民生保險項目、標準化社區建設項目、科普經費項目、婦聯婦女工作經費等8個項目。三是對於政府定向扶持項目和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項目,由市財政局科室人員與聘請的預算績效專家聯合組成評價小組具體實施。
3、提高財政重點評價質量。每個財政重點評價項目都製定了具體的績效評價實施工作方案,建立了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係,明確了評價方法和評分細則。工作結束後,召開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報告評審會,重點審核報告文本格式規範性、內容完整性、結論客觀性、發現問題的準確性、建議的針對性與可行性等,並將專家評審意見作為改進工作和對評價報告進一步修改完善的重要依據。在績效評價報告評審會上,項目評價專家對已重點評價的20個項目評價結果向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及財政部門進行了反饋,相關各方對關注的焦點事項進行了當麵溝通和交流,其結果也作為完善評價報告的參考依據。評審會方式靈活,氣氛活躍,形成了共識,提高了評價報告的質量和應用價值。
(三)注重評審、評價結果應用,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引向深入
1、推進績效目標評審結果應用。一是將評審結果反饋給預算單位,作為修改預算和績效目標的依據。二是將評審結果報財政預算編審委員會,作為研究擬定年度財政預算方案的重要依據。比如,市公安局在編製2014年度部門預算時,申報了7個新增項目,資金總額1760萬元。經評審,專家建議支持1個項目,其他項目或因技術已經落後,或因沒有進行統籌規劃和充分論證,建議暫不支持。評審意見上報後,局預算編審委員會采納了專家意見,節約市本級預算資金共計1625萬元。三是將評審結果報市政府,作為審定財政預算草案的參考依據。比如,在研究電子商務專項資金預算時,采納了專家的部分意見,將設立規模為2000萬元的電子商務專項資金,在2014年按1000萬元列入財政預算,並實行競爭性分配。四是將評審結果報市人大預工委,作為審定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的參考依據。去年市人大重點審核了2014年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和教育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及時提供了這3個專項的專家評審意見,促進了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在市人大順利通過。
2、探索財政重點評價結果應用。一是為了促進評價結果在2015年度預算編製中得到應用,市財政局黨委召開專題會議,聽取了預算支出績效評價組織實施情況彙報,通報了財政重點評價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並就評價結果應用進行了研究部署,包括加強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管理、規範部門預算編製、調整專項資金分配結構與使用方向等。二是將財政重點評價報告反饋至相關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用於整改。
二、預算績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毋庸置疑,襄陽市在積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方麵取得了看得見摸得著的成效,但預算績效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既有共性問題,也有個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7個方麵:
(一)監督考核機製尚不完善。尚未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納入市直部門目標考核範圍,主體責任不夠明確,不利於財政支出績效管理長效機製的建立。
(二)項目績效目標管理基礎工作薄弱。一是立項調研不夠深入。主要是項目實施單位在申報預算項目時,未能深入開展立項調研或組織立項論證,以致出現部分項目不能實施、邊實施邊調整或實施後效果不理想的情況,不利於優化資源配置。二是績效目標不夠明確。主要是項目績效目標細化、量化程度不夠,績效指標不夠科學合理,績效目標與實施結果難以比對。
(三)資金分配與使用不夠合理。一是部分專項資金使用過於分散,存在“撒糊椒麵”現象,資金的使用績效不明顯。二是部分專項資金用於與項目績效關聯度不高的項目中,未做到專款專用。三是部分資金分配與國民經濟、財政收入、人口等方麵指標掛鉤,未體現財政資金按需分配的原則。
(四)項目監管力度不夠。一是財務監管力度不夠,存在項目資金串項使用問題。具體情況有:有些項目實施單位未設立專帳或單獨會計科目核算項目資金,存在不同用途資金相互擠占的情況;有些項目實施單位雖然對項目資金進行了單獨核算,但存在與其他資金串項使用或各子項之間串項使用的情況。二是業務監管力度不夠。主要指項目主管部門、實施單位業務管理製度不健全、相關製度執行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