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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經商為何屢禁不止

當代聚焦

作者:劉暢

江蘇的一名基層幹部欠下了數百萬元債務後“失蹤”;內蒙古鄂爾多斯,有公務員因為“高息集資”糾紛被法院判令還錢。最近欠債跑路的隊伍裏,出現了地方公務員的身影。他們頂著官員的身份光環,拿著地方財政的工資,又或明或暗地進行各種商業活動,一旦融資失敗,也和很多老板一樣,選擇在人們的視野中消失,使得曾經深信他們的投資者倍感愕然:“這樣的人也會跑路?”

對於公務員經商辦企業,黨紀國法明令禁止。但在不少縣鄉,很多“吃官飯”的基層幹部在社會地位和社會關係上較普通百姓優越,於是就打起了經商辦企業的主意。

幹部經商辦企業有著諸多訣竅。首先,無需親自出麵,用配偶、兄弟、子侄、朋友的名義出資注冊公司,自己幕後操作。其次,這些企業往往背靠自己的管轄權力,“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管礦山的,就經營一座自己管轄之下的礦山;管公安的,幹脆經營一個娛樂場所;搞衛生防疫的,就經營一個規模不小的餐館……如此一來,在自己的關照下,不但經營順風順水,即便違規,也會順利過關。而有的公務員出於擴大經營需要,幹了一些高息融資、違規借貸的勾當,一旦東窗事發,就顧不得“公家人”的體麵,急急“跑路”和“失蹤”。

單就工資來說,基層幹部收入不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公務員經商,說到底就是一種權力出軌,由不得用“工資低”來解釋。既然選擇了從政,就不能想著發財。不能既惦記著公務員的生活安穩、社會地位和良好福利,又追求著商人富足奢華的生活,否則,隻能走向違紀違法的歧路。

(摘自《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