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些老年癡呆病人,他們喪失記憶力、認知力,軀體還能自由活動,也懂得進食這一基本生存要求,可連大小便都不知,他們的生活早已失去意義,雖然病人自己因失去智能,自己感受不到痛楚,對周圍的親友來說,卻帶來很大精神壓力,特別是需要照料老人的子女,精神和肉體都有很大負擔。

人因患有不治之症采用非痛苦的手段,加速其死亡,而解脫精神或肉體的痛苦,這就是所謂“安樂死”;也稱為“仁慈置死”。人類社會安樂死由來已久,源自希臘,以前其含意更為廣泛,除了加速瀕死痛苦者的死亡之外;還包括了去除社會中的“老朽”無用之輩,以及為了保持民族健康,淘汰殘缺兒童。古時不少民族對老邁者采用安樂死,希波格拉底的出生地希臘的科斯島,那時每年老人聚會,飲用致死毒物。北美的印第安部落,老人中有一半在不能行動時,獨自離開部落餓死荒野;在中國古代年邁老人瀕死前也有會自去洞穴中,在2009年9月份地理雜誌有報道在湖北的發現。格陵蘭的愛斯基摩人,如果老人患重病不愈,家人提出,本人同意,即被投入大海,這種情況在上一世紀初即在未開化部落也不再執行了。近來科學進步,已經有很多手段可以延緩生命,卻又不能治愈疾病,使病人處於不死不活之中,病人或病人家屬就會向醫師求助,尋求幫助安樂死,上世紀70年代在歐美國家曾為此在社會上對其法律及倫理問題進行了討論。在荷蘭對安樂死擁護和反對兩方麵的意見在媒體上公開辯論,直至在國會中爭論,逐漸達成共識,認為堅持主動安樂死在適當情況下是病人的權利。但合法原則必須符合:①病人已仔細考慮並再三請求,其請求明確可信;②有病史資料為證;③病人處於不可忍受、不能複原的病痛;④病人的病況不會出現任何可能的好轉;⑤主動安樂死須經執照醫師征得其他醫師同意,方可施行。

2009年7月30日英國上議院裁決批準了一位多發性硬化病人的安樂死。這位病人1995年得病,這種病喪失了感覺與運動功能,除了還有思維外,痛苦異常,她想要安樂死,但幫助她安樂死是觸犯法律的,為此她將政府告上法院,2009年2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再向上議院上訴,終於批準她家人幫助她自殺。英國檢察長還擬定一份安樂死草案供討論,原盼2010年通過,但未如願。

在美國禁止醫師和病人家屬幫助病人自殺,通過個人簽署《生存意願書》,允許撤除維生設備,而讓其不再拖日子,可是當有些病人處於昏迷無法表達意願卻又無望恢複,這樣就出現了法律上的委托權,將此決定委托給自己的親友而簽署《法律委托書》,這兩個文件都需本人簽署,這美國模式即是被動安樂死。但被動安樂死卻剝奪了清醒病人選擇迅速而無痛苦的死亡權利,麵臨死亡邊緣痛苦的病人,若無人幫助,不可能沒有痛苦地離開世界。

上世紀80年代末期,中國社會上就安樂死問題爭論,鄧穎超就大力支持曾給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寫了支持安樂死的信,且她早先在1982年的第二份遺囑第一條中寫道:“在我患病無救時,萬勿采取搶救,以免延長病患的痛苦,以及有關黨組織、醫護人員和有關同誌的負擔。”

讓人生道路上已走不下去的病人,脫離痛苦,選擇有尊嚴地死,在安寧中離開,在法律完善的基礎上是可以考慮的。中國對撤除老人特別是高齡老人的維生設備措施,這一被動的安樂死采取的態度還是寬鬆的,醫師都會接受家屬放棄治療的請求,而並不需法律程序。

三、美夢未成真

帝王將相在遺憾的心情中,懷著長生不老的美夢離世;哲人絞盡腦汁,苦思冥想人生奧秘,痛苦於未找到答案,就被死神催走;科學家辛勤地專注於從實驗中得出結論,當剛推開門縫露出一絲光線,就無能為繼,咽下最後一口氣。追隨教士和僧侶的世人是快樂的一群,想象中的天堂與極樂世界實在太美了,他們相信心跳一旦停止,迎接他們的是一個充滿光明的未來,步入一個在地球上無法到達的永生之地。曆史上無論哪一宗教,何種教派,教主們的共同點是用簡單的答案去回答生老病死。正因為這種智慧,使還在迷霧中等待,而又不願承認現實的人們,願意試試運氣,或者接受信念,基於“誠則靈”的心理堅信不疑。在長生不老的幻想破滅後,我們隻有麵對現實,回顧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階層的壽命,以冀歸納一些影響壽命的因素。觀察各種生物壽命的異同,以便從中得到啟示。調查長壽老人的生活環境、個人生活,以能總結可參考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