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因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現某設備公司為王某繳納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低於王某的實際工資數額,如王某符合申領工傷保險基金的條件,王某能申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數額低於其應得數額,故對王某要求某設備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待遇差額的訴訟請求,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據王某提交的2010年1月至同年11月工資表及2011年4月30日收條,法院核算王某2010年月平均工資為3094.96元,而按王某的現繳費基數,王某所受工傷能正常申領工傷保險基金,其本人工資標準應按2521元計算,故設備公司應支付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5165.64元。
法官提示:
降低社保繳費基數,損害職工社保權益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賠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用人單位雖然也按法律規定的險種給職工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隨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仍然損害了職工合法的社保權益。比如,根據相關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目前,社會統籌養老金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隨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將導致職工在退休之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其應得數額。又如,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職工在因工致殘後,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目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級別的不同,分別為7~27個月的職工本人工資,因此,如果用人單位隨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將導致職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於應得數額。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單位降低社保繳費基數,往往采取比較隱蔽的手段,比如,用人單位將職工工資結構設置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在繳存社會保險時隻按照基本工資計算繳納;又如,有的用人單位通過銀行卡和現金兩種形式分別發放月工資,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僅以打卡支付的工資部分計算繳費基數;再如,有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相當數額的發票來報銷用以充抵工資;還有的用人單位則將勞動者的工資發放至其親屬或其他多人銀行卡賬號下。凡此種種,目的都是為了降低社保繳費基數,企業成本是降低了,但卻因此損害了職工的合法社保權益。
在此,我們建議,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社保權益,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就工資數額及發放方式與用人單位進行明確約定,盡量約定通過銀行轉賬等有明確支付記錄的方式支付工資報酬。在單位通過現金方式發放工資的情形下則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和留存,盡量保留有單位蓋章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收發憑據,拒絕通過向他人銀行卡轉賬的方式接受工資,避免在發生爭議後無法舉證的困境。拒絕發票折抵、向他人轉帳等違反財稅政策的做法。在用人單位隨意降低社保繳費基數,未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漠視女職工特殊權益,拒不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典型案例:
劉某於2005年10月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每月工資標準為6700元。某會計師事務所未為劉某繳納生育保險費。
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期間,某會計師事務所以劉某休產假未上班為由按照每月3480元標準發放劉某工資。劉某主張某會計師事務所應為其報銷2008年5月至11月期間生育費3800元、產前檢查費1400元,並補發產假期間4.5個月被扣發的工資。因雙方協商未果,劉某提起仲裁及訴訟。
法院認為:在劉某休產假期間,某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每月3480標準發放其工資違反法律規定,某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按照劉某的原有工資標準每月6700元補發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16日期間的工資14490元。劉某在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期間因生育而產生費用,某會計師事務所應該為劉某報銷符合社保報銷標準的生育費、產前檢查費共計3996.4元。
法官提示: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承擔其應盡的社會義務和責任,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
國家曆來十分重視女職工生育期間的保障問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發現,用人單位漠視女職工特殊權益,侵害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權益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有的用人單位拒不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故意降低繳費基數,有的用人單位以女職工生育期間未上班為由隻發放生活費,甚至有的用人單位還截留社保基金支付給女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而從女職工的角度看,有的屬於農村戶口,流動性強,在城裏沒有固定住所,多會選擇回到原籍生育;有的為了維係日後的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剝奪女職工生育待遇的違法行為忍氣吞聲;還有的女職工法律知識、維權意識相對欠缺,認為維權成本太高而放棄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某些用人單位的“囂張”氣焰。
在此,法官建議,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保護女職工權益相關規定的檢查力度和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法律責任,強化救濟措施,為保障女職工享受合法生育保險待遇提供完備的法律支持。同時,法官也提示各位女職工要及時適當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