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小股東知情權製度研究(2 / 2)

三、建立中小股東知情權製度的主要權利

1.調查權。發達國家對於中小股東知情權的保障,是從中小股東的特別調查權開始的。特別調查權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中小股東有權利向法院提出請求,對公司的經濟活動進行調查。一定條件下,通常是指中小股東能夠提出有利證據證明公司有嫌疑存在違規或嚴重違法的事情被隱瞞。如果中小股東能夠提交證據給法院,法院確定證據可靠則可以指派專家對公司進行調研。並將調查結果反饋給中小股東。

2.審計選擇權。審計工作是對公司當前經營情況了解的重要手段。當前,由於股份製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中小股東由於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所以不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而審計工作是對公司經營活動、財務狀況進行摸底的重要手段。審計公司能夠對公司的財務情況做出客觀的、公正的、獨立的審計。因此,選擇一個可靠的、有信譽的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是至關重要的。如果中小股東有權利選擇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則可以盡可能地保證審計的公正、公平、公開,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中小股東的權利。

3. 中小股東的召集權和提案權。中小股東召集臨時董事會在各國的法律當中規定是不同的。在我國新《公司法》中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 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當前,我國的股份製公司的實際情況是,很多大型股份製公司的中小股東他們的股份通常在2%以下,對於10%的底線來說,相差很遠,需要召集成千上萬名股東才可以達到這個標準。這在當前的條件下來說,是很難實現的。因此,建立中小股東知情權製度,應該降低這一百分比,或者借鑒發達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董事會需要將公司的經營狀況向中小股東傳達,如以郵件或信件方式遞交給中小股東。

四、小結

股東權是股份製公司權利體係的核心。然而,當下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情況的知情權卻始終得不到保證。為了更好地保證中小股東的權利利益,保證他們的投資是理性而有效的,中小股東知情權的法律保護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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