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分配正義與程序正義實證研究
學術展台
作者:孫勤
摘 要:能源正義是環境正義在能源領域的特殊化。當下,委實存在一種基於某種地域、身份、貧富等差異而可能導致的能源在供應、消費等領域內的區別對待,以及能源所有方、供給服務方、消費方等主體在能源勘探開發、加工轉換、倉儲運輸、供給服務等領域內的權利義務不平等。能源正義的實現,應當打破壟斷、引入市場機製,強化能源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關鍵詞:能源正義; 能源不正義; 實現途徑
一、能源正義的界定
(一)能源與正義聯姻的現實基礎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法學理論對能源的界定,基本上采取了經濟學的定義,即能夠提供某種形式能量的物質或物質運動。能夠提供能量的物質是指未附加任何勞動價值的自然狀態下的能源,後者是指經過勞動過濾並符合人類需要的能源;而能夠提供能量的物質運動,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等非燃料性能源。①因為經濟學研究注重的是物質資料的效用,而研究能源正義也離不開對能源效用的生產、分配、消費的分析,由此,借用經濟學對能源的概念界定不會出現語義混淆。
從國際來看,能源形勢不容樂觀。2011年10月10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奧斯陸說:“全球人口的40%不能享用到安全、潔淨、廉價的可持續能源,當人們完全不能獲得能源,你怎麼能確保人權,怎麼能奢談人權?”反觀我國,目前東中西地區發展不平衡,發達地區大多使用二次能源等城市商品能源,能效較高;而欠發達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還在以破壞環境為代價,則依然以秸稈和薪柴等一次能源為其主要生活能源,能效偏低、汙染嚴重。在今天能源是自然環境的一部分,清潔、安全能源是人類正常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人類維持自身生存的最基本要求若得不到滿足,作為個體的人的生理機能及其健康狀態就會受到影響甚至傷害。而某些能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決定了其不能單單隻靠市場來調整價格,如果一味的利用供需關係、遵循市場調節,將意味著高收入群體占有的能源資源越來越多,且可以用金錢來無限度的壟斷能源使用,那麼作為低收入“窮人”的基本能源需求的權利甚至會被剝奪,能源普遍服務義務的缺失,無疑是對人權的戕害。
“正義”一直是法哲學的核心詞彙。不論是將正義區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還是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均凸顯出以下兩點:其一,正義具有核心地位。其二,正義似乎像“萬能標簽”,隨意和其他概念組合,並可衍生出新的概念——“某某正義”。然而,正義之所以可以且必須附著於能源概念之上,這是將能源是否正義作為判斷人權在能源領域實現的重要標準以及保障公民個人基於能源的完整私權和基本人權所決定的。
正義中許多內容是難以轉化為法律規範的,其如欲實現法律的轉化,需經國家和社會的選擇,選擇的結果便是法律正義,而如何才能實現這種轉化,主要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正義本身需要或適合轉化為法律正義;二是正義存在和發揮價值的國情環境。②
能源正義可以轉化為法律正義的原因有二:其一,能源正義涉及到非常廣泛的社會關係。比如,為何偏遠地區的人們不能享用到安全、清潔、廉價的可持續能源;而為何有些個別區域的能源供給得到充足保護。其二,能源正義所涉及到的社會關係,絕大多數可以也應當為法律所調整並上升為法律關係。更為重要的是,能源正義跳出傳統的以能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能的部分或全部實現為基礎的“人——人”簡單交往模式,通過“人——能源——人”的關係構建新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如江山先生指出:舊有的正義理念的核心是“分”,它們隻能滿足人域內部的秩序和公正需求;新興的正義理念將締造“人際”秩序的公平、合理,其核心是“合”。③ 因此,能源可以也應當納入法律正義考量的範圍,也即存在能源分配正義、能源程序正義、能源矯正正義和能源社會正義之多重維度。由於能源分配正義及程序正義在現階段的經濟發展中存在更多問題,因此本文選取這兩個方麵作為研究角度。
(二)能源正義的概念
國內外尚無直接以“能源正義”為主題的研究,最為關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環境正義和氣候正義兩方麵。其實質依然是在利用環境正義的基本思維和方法,研究兩大問題:一是氣候變化而致的一係列社會、經濟等反應;二是法律、政策等方麵對氣候變化的思考和應對,特別是主張不分主體、地域等差別而進行公正對待和實質參與。因此,較切題的研究仍然是環境正義。可以說,能源正義是環境正義在能源領域的具體化,是指所有的能源私權人,不論其身份(所有製等)、貧富(稟賦等)、地域等差異,皆平等地承擔能源方麵的負擔以及公平地享有能源方麵的收益,且可實質地參與能源方麵的事務和決策。創設“能源正義”這一概念體係,豐富環境正義、環境法、能源法等理論研究範式。
能源屬於環境中比較重要的部分,能源權利保護問題恰恰可以歸屬在環境正義的基本目標中,故而,圍繞著超越身份、貧富、地域等限製而當然和普遍的享有環境權利這一主題而作用的環境正義,當然地涵蓋了能源正義。具體來說,能源正義是環境正義在能源領域的具體化。將能源正義放置於環境正義這一大的範疇中,意義在於以“大環境、整體環境、生態環境”的思維來看待和處理環境與能源問題,便於能源與環境的一體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