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地中海的兒子:置身苦難與陽光之間(3 / 3)

問題是,革命究竟實現了什麼?絕對自由的烏托邦真符合人類的生存理性嗎?

盡管化妝師不斷給“奴隸暴動”“農民造反”塗抹史詩光環與正義臉譜,但透過油彩,仍不難看出:他們幾乎無一例外地走向了自己的對立麵,從一極走向另一極。為成為對手的那個樣子而鬥爭!為成為貴族而殺死眼前的貴族!

鬥爭的原因自然是出於恨。何為“恨”?舍勒認為:人們往往羨慕自己不擁有的東西,正是這種欲望產生了“恨”——在封閉環境中因長期的無能為力而分泌的一種有毒的心理。該判斷基本成立,中國的項羽“彼可取而代之”之嗟歎,1917年俄國街頭對戰利品的擄掠,都印證了這點。

加繆在《反抗者》中,對“革命”作了揭穿——

“理論上,‘革命’這個詞保留著它天文學的意義,這是一種環形運動,這種運動經過完整的轉移由一個政府過渡到另一政府。它的確切含義是:‘確信會出現新政府!’……普魯東說:‘認為政府會是革命的,這說法自相矛盾,因為政府就是政府。’對此,還可再補一句:‘政府隻有在反對其他政府時,它才是革命的。’革命的政府多數情況下必然是好戰的政府,革命越發展,戰爭賭注就越大。1789年誕生的社會願為整個歐洲而戰,1917年革命中誕生的社會為統治全世界而戰。整體的革命最終要求建立世界帝國。”

正因看清了“絕對自由”的真相,識破了政治烏托邦的不誠實性,加繆才反對任何形式的整體革命。他認為,從古羅馬到現代俄國,“革命”從未貼近過人的自由,因為“革命”以對他者的征服為目標,其途徑是暴力,其後果僅僅是權力轉移。而在這場轉移中,統治雙方的訴求與手段同出一轍。

“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無疑,“平等”具有天然的神聖性、合法性,但關鍵是和誰平等、如何平等?平等的終極目標是什麼?若和奴隸主平等是為了自己當上奴隸主,那該訴求本身就有問題,就暗含倫理和邏輯的犯罪;若反抗迫害和暴行竟是為了有朝一日對他人施暴——即使對奴隸主和暴君,那隻能說明,該奴隸骨子裏就窩藏著奴隸主的卑鄙和汙垢,他早就是靈魂意義的奴隸主了。

加繆以斯巴達克斯為例,“奴隸的軍隊解放了奴隸,又把過去的奴隸主供給這些奴隸奴役。起義軍還把幾百羅馬公民組織起來角鬥,奴隸們在看台上欣賞,狂歡作樂。然而,殺人隻能導致更多的殺人……一個羅馬公民被釘在十字架上,克拉蘇以處死數千奴隸作回答。6000座十字架矗立在從卡布到羅馬的公路上。奴隸主成倍地計算自己鮮血的代價。”

以血腥報複血腥,以殘酷懲罰殘酷。劉邦項羽們得手後,第一件事就是縱火燒宮殿,就是拿仇人頭顱來祭祀。

薩特有過一句著名的話:存在主義是一種人道主義。其實,加繆更徹底地詮釋並履行了這一理念。“倘若他是一個徹底的反抗者,無論如何也不會要求毀滅存在和他人自由的權力。他所要求的那種自由,他為所有人去爭取它;他所拒絕的那種自由,他禁止任何人去取得它。反抗追求的是生命而非死亡。它深刻的邏輯不是破壞的邏輯,而是創造的邏輯。反抗的行動是保持純正。”(類似的話魯迅也說過:革命是教人活而非教人死的。)

不侮辱任何人,不奴役任何生命;既反對少數人剝削多數人,亦反對以多數的名義迫害少數;任何自由都不以剝奪他人自由為前提……這正是加繆賦予“反抗者”最醒目的行為準則、最高的道義律令。正像伏爾泰所言:“即使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堅決捍衛你發表意見的權利!”人類最深刻的“自由”要義恐怕即於此了。據這樣的準則,我們可斷定,曆史上的大部分革命都構不成“反抗”意義,不過是奪取利益的拚命而已。

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