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治中國的價值意蘊及其當代實踐(1 / 2)

法治中國的價值意蘊及其當代實踐

錦繡論壇

作者:李智

單從字麵上來看,“法治”與“人治”相比,直觀上法治似乎比人治稍顯刻板與冰冷。但深究曆史與現實,我們將會發現事實相反,法治不是一副冷冰冰的麵孔,是她孕育著正義之魂、人性之美、道德之善,也彰顯著規則之威,最終以人民的權利為歸宿。在依法治國的呼聲在全國空前響亮,依法治國的行動在全黨空前雷厲,依法治國的政策在全政府空前提倡的今天,探究依法治國的價值意蘊以及其當代實踐具有深刻的意義。

一、法治中國科學內涵

法,古寫作“灋”。東漢許慎如此解釋“法”: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會意。也就是說,法的意思是刑罰。因為她公平如水,所以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麵;從“廌”(zhì),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曲直辨別)。法的字解顯示了法律從誕生之日就具備的公平和公正。

治,原意表水聲,後來引申為整治、統治。如《呂氏春秋·察今》這樣寫道:“治國無法則亂。”就是統治的意思。

從二字的詞意上,即可知“法治中國”的意思為依照法律治理中國,它與“人治”、“德治”相對,是迄今為止人類能夠認識到的最佳的國家治理方式。法治中國的提出,將極大地促進中國社會的公平與發展。

結合中國實際狀況,我們可對法治中國包含如下內涵:

法治中國是指法治主體在法治信念與法治精神的導引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製約法治的客體,實現全體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通過提升中國在全球的法治競爭力,實現國家發展的根本價值。

法治中國是借鑒吸收了人類共同法治文化遺產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現實國情民意進行創造性轉換的產物,反映了法治發展規律"契合了法治普遍原理。

法治中國的概念是對國內外法治研究自然得出的結論;是對法治政府、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關係深入思索的升華;是對社會轉型、社會改革與法治關係深入思考的產物。

法治中國,就是中國的依法治國,是中國治國理政的必然選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製建設的核心。

二、法治中國的價值意蘊

價值,原為經濟學上的詞彙,如“交換價值”、“使用價值”等,用意拜師產品對人而言的需求性、有用性和相對稀缺性。價值演變到哲學領域,演變成一個關係性概念,它所表達的是一種人與物之間的需要與滿足的對應關係,即客體能滿足主體的一定的需要。

法治中國的價值意蘊,就是指法治中國對中國建設及發展的有用性,就是指法治的運用對中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作用,就是指其在追逐中國夢、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的巨大作用。

對法治中國的價值意蘊,我們將從法治中國的法理、情理、哲理三方麵展開論述。

1.法治中國的法理價值:豐富了法的價值內涵,並豐富了法的實踐價值。

首先,法治中國的提出,豐富了法理學中法的價值的內涵。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係作為基礎的,是指法對於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於人需要的滿足,是人關於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它主要包括法的主體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法治中國概念的提出,豐富了法的價值的內涵。首先,它豐富了法的主體性價值內涵。在以往的實踐中,法律一旦被人類創製出來以後,似乎就變為一個外在於人自身的客體。其實,在主體的意識之中,法律信仰是影響法治成敗的關鍵。然而,法治在中國的前現代一直是以一種外部性的方式而存在的,法治在實質上被退化為主體以外的異己力量。法治中國的提出,無疑可以幫助還原法治的真意,回歸人的本質,使法治從一種客觀存在變為人的潛在素質的不可或缺的細胞,豐富法的主體性價值。

其次,它豐富了法的實踐價值。法不僅僅是停留在條文當中遙不可及的東西,相反,法應當是深入群眾,對社會生活方方麵麵產生規範的東西。法治中國的提出,為理順權利與權力、公務員與公民、國家機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指導,為化解官民矛盾、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建設,為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構建一個安定和諧的法治大環境,從而極大豐富了法的實踐價值。

2.法治中國的情理價值:為情法關係提供了模板

“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動力,“理”是宇宙自然終極的律則,情理即表示表示人情與道理。情理與法律具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情法矛盾構成了中國法治進程必須麵對的一個基本矛盾。情法矛盾的兩個方麵,不論是“法大於情”導致的道德困境,還是“情大於法”蘊含的腐敗難題,恰恰是法治進程必須麵對也必須解決的現實處境。法治中國的提出,為這樣情法關係的處理提供了一個模板。它告訴我們在生活中,必須在情與法中找好平衡點。以法律為基礎,以情感為調節,情法交融,這樣才能防止腐敗,建設司法公平,讓中國社會更加穩定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