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扶貧資金互助社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生活
作者:劉夢男 王陽 劉勇
【摘要】 扶貧資金互助社作為一項扶貧製度創新,在資金方麵,突破了傳統的財政資金無償使用原則,變為有償和滾動使用,並且通過吸收農戶互助金,放大了資金總量,提高了使用效應;在發展方麵,注重培養貧困農戶的自我發展能力,通過農戶自己組建資金互助社,互相扶持發展,提高了其脫貧能力。然而,從資金方麵來看,仍需要與外部的商業銀行合作以彌補其資金不足;從發展方麵來看,也需要與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合作以提高其自生能力。惟有通過多組織的協同發展,方能實現其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關鍵詞】 扶貧資金互助社 協同 可持續發展
一、傳統扶貧模式的不足
自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一直在為農村反貧困而努力,扶貧開發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農村的貧困人口從1978年的2.5億人下降到2007年的1479萬;低收入人口從2000年的6213萬減少到2007年的2841萬。但我們也逐漸意識到,我國傳統的以財政扶貧為主要模式的反貧困工作麵臨著一係列的挑戰。
我國單一的財政扶貧機製,影響了扶貧資金的使用效率。一直以來,我國的扶貧資源分配都是由自上而下的行政主導,貧困群體隻是“被動的投工投勞和自籌資金”,從而導致扶貧工作成為單向的政府行為,大大降低了扶貧項目的適應性和扶貧效果的有效性。政府是反貧困資源決策與分配的單一主體,使得政府財政扶貧資金使用機製相對單一,貧困群體的主動參與程度極低,並且主觀意識上認為是國家的“救濟款”,缺乏對貸款的有效需求,有勞動能力但處於最低收入水平的貧困農戶仍難以有效利用互助資金的貸款服務,這必然會影響到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造成貧困地區或貧困農戶的“等、靠、要”思想,難以培養貧其自我發展能力與機製。
1986年國家開始投入大量財政扶貧資金,但是由於委托代理機製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導致“尋租”問題十分嚴重,扶貧資金到戶率很低。扶貧資金發放機構缺乏積極性,將扶貧貼息貸款當成政策性任務來完成。1990年我國開始了公益性小額貸款試點,依靠外界捐贈資金,采取團體貸款的方式向貧困農戶提供小額信貸服務,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但是政府“體製內”的扶貧貸款和這種公益性小額貸款是相互獨立發展的,公益性小額貸款大多是以非政府組織形式存在。公益性小額信貸由於資金缺乏,導致服務覆蓋麵積受到很大限製。
1996年起我國通過借鑒小額信貸模式開展扶貧貸款,將“體製內”財政扶貧資金和小組聯保、整存零還等小額信貸機製結合在一起,希望解決扶貧貸款偏離貧困農戶和還款效率低下的問題。但由於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在所有權方麵,不但產權不清,且沒有構建有效的委托代理機製,地方政府借助地方扶貧辦對扶貧資金進行幹預,導致交易成本太高,使小組聯保等國際意義上的小額信貸機製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體製內存在的問題得不到解決,對小額信貸的理解就會存在偏差,導致政府和民間的聯合沒有取得應有的效果。
顯然,資金支持是貧困農戶擺脫貧困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如何培育貧困農戶有效的自我發展機製,迫在眉睫。就個人能力而言,貧困農戶本身即為農村地區的弱勢群體,自我發展能力非常有限,僅僅依靠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而促使其擺脫貧困境地,是不現實的。而通過合作組織的發展對於貧困的小農戶應對市場風險、提高收入水平有著重要意義。但是無論是政府還是農戶,在發展農戶合作組織方麵都麵臨著一係列挑戰和困難。在反貧困中政府需要引導農戶進行生產組織方式的創新,做到既能夠滿足貧困農戶的資金需求,同時又能參與合作組織的管理,而且還能處理好與村行政和地方行政以及信用社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