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貧資金互助社的創新
扶貧資金互助社是應對上述挑戰而進行的一項反貧困製度創新。互助資金實質上是在借鑒國際和民間組織信貸扶貧模式的基礎上,由扶貧和財政部門共同利用財政扶貧資金直接支持貧困農戶的一種新的扶貧方式。它既是對財政扶貧資金使用方式的一種改革和創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貧困地區農村金融市場發育不足的問題。它是以財政扶貧資金為引導,以村民自願繳納一定數額的互助金為依托,以其他資金為補充,按照“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轉使用、滾動發展”的原則,在行政村內建立的生產發展資金。
扶貧資金互助資金是在借鑒國內其他組織的社區基金模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實際上隻是國際上所謂社區基金的一種特殊的模式。它的不同之處在於:本金來源於政府財政扶貧資金,並由政府部門組織和發動。它的目標是在農村金融市場暫時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暫時介入信貸市場並通過農戶互助和自我管理的方式為貧困和低收入人口提供信貸服務。2009年前,各地基本上根據自己的理解來推進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發展模式各有不同。2009年9月國務院扶貧辦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貧困村村級互助資金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互助資金應“不出(跨)村、不吸儲”。在這一指導意見下,各地開始更加規範互助資金的運作程序,以更好地規避風險。
目前已有的主要互助資金模式的資金構成都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個人投入資金和財政投入資金。但是在具體的籌資方法方麵有所不同,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第一,“財政扶貧資金+互助金”,這是互助資金操作指南主要推薦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中,互助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扶貧資金(或省級扶貧資金),目前比較普遍的做法是財政部門給予每個互助社10—15萬資金支持,農戶交納少量的互助金,數十元到數百元不等;第二,“財政扶貧資金+農戶入股”,這種模式下互助資金主要由扶貧資金和農戶交納的股金構成,一般采取“貧困戶贈股、一般戶配股、富裕戶入股”的模式來募集股金,而且貧困戶每個村按一定比例(如10%以內)確定,並由村民民主評選並張榜公示。
這種“財政資金+ 農戶資金”的模式,政府向每個試點村提供10—15萬元財政扶貧資金作為互助資金種子資金,根據國務院扶貧辦和財政部於2009年頒布的《貧困村村級互助資金試點指導手冊(試行)》對此作了界定:“互助資金中財政扶貧資金和捐贈資金及其增值部分歸所在行政村的全體村民所有。村民繳納的互助金及其增值部分歸其本人所有”。顯然,該模式改變了以往財政資金免費式的、救濟式的扶貧方式,並且通常情況下會將資金產權量化到個人。互助資金將財政扶貧資金由一次性無償投入,變為有償和滾動使用,放大了資金總量,提高了使用效應;同時通過吸收農戶互助金和其他資金,資金總量和帶動效應進一步擴大。據統計,截止到2010年底,全國28個省(區、市)共計1013個縣、1.28萬個貧困村村級開展了互助資金試點。村級互助資金總規模26.24億元,平均每個村資金規模約20萬元,其中中央財政扶貧資金8.19億元,各省(區、市)安排資金11.46億元。財政扶貧資金占78%,農戶資金占22%,入會農戶112萬。中央財政資金試點591縣(市)覆蓋了5460個村,省級試點縣(市)780個覆蓋了8040個村。從2001年至2010年,中央財政累計安排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54.15億元人民幣、發放扶貧貸款近2000億元人民幣。
三、多組織的協同發展
公益性小額貸款由於資金短缺,服務覆蓋麵積受到很大限製,小額貸款公司有資金優勢,但是逐利性和動機性太強,難以承擔服務“三農”的重任。扶貧資金互助社雖然在傳統的扶貧模式上有一定的創新,但是仍然在兩個方麵存在缺陷:一是雖然有財政資金作為種子基金,輔之以社員的股金,但仍不足以滿足農戶的資金需求,因而需要擴大資金來源;二是僅僅依靠向提供貧困農戶提供一定量的資金,期望其擺脫貧困境地是不現實的,這些貧困農戶大多數自我發展能力有限,因而需要在生產組織方麵給與更大的支持。顯然,扶貧資金互助社如果需要達到可持續發展目標,仍然需要多組織的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