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加快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對策研究(1 / 3)

加快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對策研究

宏觀經濟

作者:呂惠娟 劉士寧

【摘要】 作為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係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由於起步較晚,發展水平相對滯後。與我國相比,OECD國家在完善多元化養老保險製度、推動私營養老金發展等方麵已經先行一步,具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本文對OECD成員國私營養老金製度的改革措施進行了詳細探討,試圖從中得到啟示,從而提煉出加快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 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 OECD

在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明確了建立多元化養老保險體係的政策目標,希望通過推動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來分散政府的養老職責、緩解基本養老保險的壓力。但遺憾的是,迄今為止我國仍處於基本養老保險一枝獨秀的局麵。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要“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係”。如何完善我國企業年金製度一直是政府、學術界關注的重要問題,在這個方麵可適度借鑒OECD國家私營養老金的改革經驗。

一、OECD國家的養老保險體係概述

OECD國家的養老保險體係比較複雜,既包括由國家或政府提供的公共養老金,也包括由雇主發起建立的職業養老金,還包括與雇傭關係無關的個人養老金計劃。公共養老金一般由政府強製實施、統一管理,在多數情況下,政府要對公共養老金的運營承擔兜底責任。職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計劃都屬於私營養老金,一般由金融機構進行市場化、專業化的運作。政府對私營養老金不承擔直接責任,主要通過外部監管、提供優惠政策來規範其發展。

在人口老齡化、經濟增長放緩的大背景下,為保障公共養老金的財政可持續性,近年來部分OECD成員國削減了養老保險待遇。OECD報告(2013)統計了公共養老金製度的淨替代率,以中等收入群體為例,替代率高於50%的僅有10個國家,另外16個成員國的替代率在30%~50%之間,還有8個成員國的替代率低於30%。也就是說,在大部分OECD成員國,公共養老金體係並沒有表現出非常高的保障水平,這意味著其需要建立私營養老金計劃來對公共養老金製度進行補充。OECD報告顯示,對於中等收入群體而言,盡管34個成員國公共養老金計劃的平均替代率僅為41%左右,但加上強製性私營養老金之後,替代率達到54%;若再將自願性的私營養老金計劃包含進來,總替代率進一步上升到68%。可見私營養老金已經成為OECD國家養老保險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勞動者退休收入的充足性、維持其老年生活標準有著重要意義。

二、OECD國家私營養老金製度的改革措施

OECD的實踐表明,建立強製性私營養老金計劃能夠快速擴大製度的覆蓋麵;對於自願性計劃,政府則需要采取更加靈活的手段來吸引雇主、雇員參保。

缺乏對養老保障製度的基本認識是阻礙勞動者參保的原因之一,因此很多OECD成員國十分重視對雇員的金融教育。英國在2006年開展了一項活動來幫助自雇者了解當前的養老金體係,並促使他們加入正式的私營養老金計劃。美國鼓勵DC型計劃的發起人、管理者對雇員提供金融教育,並就其個人賬戶資產給予投資谘詢服務。金融教育有利於提高人們的參保意識,並幫助其對養老規劃作出明智的決策。

給予財稅激勵是促進私營養老金發展的常用手段。絕大多數OECD成員國實施了稅收優惠政策。對於雇主繳費,在一定範圍內允許稅前列支,免征企業所得稅,發達國家規定的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15%左右。對於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成員國采取了EET模式,即在繳費和投資環節免稅,僅在支付階段對養老金征稅。此外,捷克、德國、墨西哥和新西蘭還執行了國家補貼政策。例如德國在2001年啟動Riester養老金計劃,規定政府應為參保者提供補貼。調查結果表明,Riester計劃顯著提高了低收入者的參保率,對於收入最低的10%的家戶,Riester計劃的覆蓋率達到13.6%,其他養老金計劃則僅為4.5%。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受到國家補貼的吸引,低收入者隻需要達到60歐元的最低年繳費額就可獲得全額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