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我國中小企業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曆來不高,《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正式肯定了集合計劃的合法地位。隨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11年5月出台了《關於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集合計劃的運營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所謂集合計劃,是指同一受托人將多個委托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集中進行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集合計劃具有降低管理成本、實現規模經濟等優勢,對人員較少、資金有限的中小企業具有較大吸引力。
在政府的引導下,我國企業年金製度的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在2005—2012年間,我國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從680億元提高到4821億元,增長了約6.1倍;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從2.4萬戶發展到5.47萬戶,增長了約1.3倍;參保職工從924萬人上升為1847萬人,基本翻了一番。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不足。2012年底,企業年金基金占GDP的比重僅為0.9%,基金規模與我國的經濟總量並不匹配;參保職工占當年就業人口比重僅為2.4%,企業年金尚不具備普惠性特征;由於大部分年金計劃的建立時間不長,能提供的保障水平有限。可見要使企業年金真正發揮第二支柱的補充作用,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四、完善我國企業年金製度的對策建議
隨著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係的建立,在深化基本養老保險改革的同時,應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在借鑒OECD成員國經驗的基礎上,可從以下幾個方麵繼續努力:一是建立企業年金國民教育機製。即廣泛開展關於企業年金的宣傳、教育、培訓,從而深化勞資雙方對企業年金的認識。使雇主、雇員明確企業年金是一項延期支付的福利待遇,具有留住優秀人才、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增加職工退休收入等功能。二是進一步完善財稅激勵製度。目前我國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繳費額度僅為“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遠低於OECD國家的平均標準。建議適當提高企業所得稅的稅前列支比例,調動企業的積極性。此外,政府可以考慮對參保者提供補貼,國際實踐證明,這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年金計劃對低收入者的覆蓋率。三是設計“提前取款”條款。根據我國現行政策,隻有當雇員退休、出境定居、死亡時才能發放企業年金待遇。建議引入關於“經濟困難”的提款規定,允許雇員在麵臨大額醫療、教育、購房支出時,提前支取養老金,以增強年金計劃的靈活性。四是試行自動注冊製度。先將雇員默認加入企業年金計劃,對於不想參保的員工,允許其在規定的時間內退出,以解決勞動者的“拖延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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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