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辦高校會計製度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民辦高校會計製度不同於公辦學校,應當充分體現“民辦”的特點。民辦高校是一個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產業屬性的實體,在會計製度設計上,應引入企業核算的相應內容,在辦學成本核算和淨收益的分配上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範,注重可操作性。
(3)借鑒國外私立大學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國情製定民辦高校會計製度。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較發達的國家,如美國、日本、印度等都用法規形式確定政府對私立高校的資助。在會計核算上,許多國家都製定了相應的會計準則。如1971年,日本文部省頒布了《學校法人會計基準》,對民辦學校的會計核算作了具體規定,給我們以有益的啟迪,值得借鑒。
2、《民辦高校會計製度》的基本特點
(1)明晰民辦高校的產權關係。《民辦高校財務製度》對學校的淨資產進行分類,引入資本金概念,將學校淨資產分為投入資本、教學基金和專用基金三類。投入資本為辦學者原始投入的資金(資產),屬辦學者所有;教學基金和專用基金為學校在辦學過程中的資產增值,屬學校所有。通過對學校淨資產的劃分,規範辦學者與學校的經濟關係。學校撤銷時,辦學者的投入資本可作為返還出資者原始投入的依據。
(2)以權責發生製為會計核算基礎。民辦高校作為自主辦學、自負盈虧的辦學實體,正確核算辦學成本及費用,應將收益正確地劃分當期收益與預期收益。因此,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根據民辦高校資金運動的特征相應引入累計折舊、待攤費用、預提費用、業務收支結餘、淨收益分配等會計科目,由於教學學年與會計年度的不一致性,將學年學費收入在兩個會計年度間合理劃分。同時,對民辦高校進行成本核算,及時反映民辦高校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情況。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按固定資產的特征選擇折舊方法,使耗費的資產得到及時補償,使其會計核算更為科學、合理和穩健,有利於民辦高校的持續、健康發展。
(3)允許投資者取得合理回報。《民辦高校會計製度》應規定辦學者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核算辦法。規範學校淨收益分配,民辦高校淨收益的分配原則是優先考慮學校的未來發展,其次才是辦學者的回報。首先計提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其次給投資者合理回報,合理回報“不得高於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再次將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後年度的收支差額。淨收益額為零或負數的,不得分配出資人投資收益。
(4)正確區分和核算費用支出。《民辦高校會計製度》中的費用支出應當按照其功能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可以將業務活動成本分設為教育業務活動成本和科技業務活動成本。教育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教育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科技業務活動成本,是指民辦高校為了實現其科技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等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規範。
(5)建立適用於民辦高校的財務報告體係。民辦高校財務報告體係應反映民辦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成果及現金流量和出資人變動等財務信息。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出資人、教育行政部門、捐贈人、學生及家長)等的需要。
在製定《民辦高校會計製度》的同時,也應製定相應的《民辦高校財務製度》,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體製、親屬回避製度、預算審批、備案製度、人員經費支出控製、會計報表編報等作出具體規定。
四、結語
民辦高校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與民辦高校的辦學特點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實用性的《民辦高等學校會計製度》,充分體現“民辦”及“公益性”的特點,建立有效的民辦高校財務製約機製,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發揮民辦教育的優勢,最大限度地集中財力,使民辦高校得到更好更快的發展。民辦高校有了統一的會計核算製度和財務管理製度,對規範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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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