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政府對高等學校的撥款主要包括教學撥款、科研撥款和學生資助三個方麵。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英國的大學撥款機構就開始采用績效評估的方式進行高等教育撥款,旨在鼓勵該領域內的“卓越”表現。英國政府對高等教育撥款的模式主要有公式撥款法、合同撥款法、基數法撥款模式、核心撥款加邊際撥款,以及專項撥款模式等。這些撥款方式都考慮了績效因素的影響,如合同撥款法,就是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通過招投標方式向高等學校提供財政資金,隻有中標者才有資格與高等教育撥款委員會簽訂撥款合同;核心撥款加邊際撥款法,首先要根據政府對國內生產總值和通脹率的預測以及政府規定的一般效率指數因素測定核心撥款,邊際撥款考慮的是為高校增招的學生提供經費,無論是核心撥款還是邊際撥款都要根據高校近期的經費使用效率表現通過競爭確定是否撥款。
英國的“績效撥款”模式著重強調高校運行經費的使用效率,績效評價成為撥款的依據。賈勒特報告(1985)將高校的績效指標分為三類:內部指標、外部指標和運行指標。1986年,英國副院長和校長協會與大學撥款委員會聯合工作小組編製的《英國大學管理統計和績效指標體係》,將績效指標劃分為輸入指標、過程指標和輸出指標三大類,其中輸入指標主要指高校可利用的資源、人力和經費情況,是對高校現有辦學條件的客觀反映;過程指標主要指高校可利用資源的使用率、管理行為和組織行為情況;輸出指標指高校通過辦學科研等活動最終取得的成績與產出。目前這一指標體係被認為是英國高等學校績效評價指標體係中比較全麵的成果。
三、其他OECD國家高等教育財政投入的績效管理
澳大利亞作為原英聯邦國家,與英國一樣,澳大利亞高等學校的經費來源中政府撥款(包括聯邦、州及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較大。高等學校撥款主要分為經常性撥款和研究性撥款,經常性撥款是按學生數量進行撥款,而按照項目數量進行的研究性撥款通常是通過競爭實現的。研究性撥款由澳大利亞研究理事會承擔,撥款的多少是依據申報單位獲獎狀況和績效成果來確定的。2009年,當時的澳聯邦教育部長朱莉姬·吉拉德提出,從2012年開始,政府將實行新的政策,將注重考慮教學成果,將設定一個總體的高校績效目標,然後再根據各個高校的環境和宏觀戰略設定單獨的績效目標。
加拿大的高等教育投入,早期與英國相類似,主要由聯邦政府向大學提供直接撥款,直到1966年,聯邦政府才明確承認教育屬於各省職權範圍,各省應承擔高等教育協調發展的主要責任。20世紀70年代中期,在國家經濟出現衰退的情況下,加拿大大學不再能夠每年獲得大量撥款,績效撥款在各省興起。如阿爾伯塔省推行的基於績效的撥款機製包含了9項績效指標,其中5項應用於所有大學(包括就業率、畢業生對綜合質量的滿意度、學生數量的改變、行政開支、企業資助),4項隻應用於研究型大學(包括委員會財政獎勵、引用影響、社區與工業支持、科研收入)。每項指標都有相應的分數,並分為若幹等級,每一等級對應不同的分數,以最後獲得的總分決定總的績效撥款額。同時,研究型大學還要在此基礎上根據科研指標來進行評估。
法國是歐洲中央集權國家的典型,教育經費主要由政府投入和管理,但是到20世紀80年代,法國教育部開始以大學和國家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經費分配製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投入的績效撥款就體現在合同中。1984年法國政府和大學之間開始實行合同撥款製度,雙方簽訂四年發展計劃合同,相互之間明確一套涵蓋各方麵的承諾。政府以這種“契約關係”實現了國家宏觀戰略與大學發展目標的結合,而大學也獲得了更大的自主權。作為獨立的行政部門,國家評估委員會依據簽訂合同時確定的指標,每8年對合同撥款產生的效益進行一次評估,以此衡量合同目標的實現程度,同時也檢查大學提出的項目和戰略目標的實施情況。評估結果將會影響未來政府對大學的資助,而上年合同撥款的效益程度將直接影響當年政府對該大學的撥款數量。
四、各國高等教育財政投入績效管理對我國的啟示
從國際範圍看,20世紀70年代以來,世界發達國家的高等教育財政體製均把績效因素納入財政撥款模式,加大績效撥款的比例。績效撥款方式引入了競爭,促使高校為爭取更多政府撥款而加快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等各個環節的改進,提高教學質量,提升科研與社會服務水平,進而促進高等教育整體質量的提高,實現高等教育對國家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