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適用範圍明確後,各專項應急預案對應急響應都有規定。從國家發布的專項應急預案的總體情況來看,應急響應一般都是分級響應,各專項應急預案都有自己的分級響應規定。如《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對分級響應的規定就是:
①I級響應。
當出現受害森林麵積1000公頃以上,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國家支援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國務院可根據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或國家林業局的請示,授權國家林業局局長組織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如出現特殊情況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時,國家林業局另行請示國務院。
②II級響應。
當出現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製;受害森林麵積300公頃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或者發生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國外大麵積火場距我國界或實際控製線5公裏以內,並對我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等五種火情之一時,國家林業局立即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及時向國務院和有關支持保障部門報告(通報)情況,擬訂撲救方案,調動撲火力量,下達撲救任務,國家林業局工作組人員立即趕赴火場。
③III級響應。
發現火情,當地森林防火部門立即組織撲救。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24小時後火場沒有得到控製,市級撲火前線指揮部要組建到位;48小時後火場還沒有得到控製或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要建立省級撲火前線指揮部,進行規範化的調度和科學的組織指揮。
對於應急準備,不同的專項應急預案有不同的要求和規定。如《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規定是:
①資金準備。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並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②物資準備。中央要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③救災裝備準備。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④人力資源準備。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麵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谘詢工作。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製。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⑤社會動員準備。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製、運行機製、監督管理機製,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完善社會捐助表彰製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⑥宣傳、培訓和演習準備。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知識,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組織的培訓。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
對於響應措施,不同的專項應急預案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規定。如《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規定是:
①由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
②民政部成立救災應急指揮部,實行聯合辦公,組成緊急救援(綜合)組、災害信息組、救災捐贈組、宣傳報道組和後勤保障組等抗災救災工作小組,統一組織開展抗災救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