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在責任內閣首次會議上,身為郵傳部大臣的盛宣懷在遭遇宗社黨逼債的壓力之下,向內閣會議提交了一份提案:鐵路收歸國有。盛宣懷一直同國際財團商洽借款,無論是貨幣改革貸款,還是鐵路建設貸款,他們都企圖染指鐵路。一旦鐵路收歸國有,郵傳部就可以用鐵路抵押,向國外貸款。少壯派們為了槍杆子,對盛宣懷的提案投下了讚成票。

1911年5月9日,大清帝國發布了責任內閣一號議案決議“鐵路國有”上諭:

國家必得有縱橫四境諸大幹路……從前規劃未善……不分枝幹,不量民力,一紙呈請,輒行批準商辦。乃數年以來,粵則收股及半,造路無多,川則倒帳甚巨,參追無著,湘鄂則設局多年,徒資坐耗。……用特明白曉諭,昭示天下,幹路均歸國有,定為政策。所有宣統三年(1911年)以前各省分設公司集股商辦之幹路,延誤已久,應即由國家收回,趕緊興築。除枝路仍準商民量力酌行外,其從前批準幹線各案,一律取消。

這樣的皇族內閣讓天下人有一種上當受騙的感覺,因為請願團還沒有來得及發動新一輪的請願上書,責任內閣就開始行使自己的職權。這個鐵路國有的議案就是一道催命符,點名批評了粵漢鐵路銷售股票不力,根本不能造路;川漢鐵路通過政府層層征收的民捐,居然出現大量倒賬,好幾年才修了15公裏,按照川漢鐵路的修路進度,至少要花上百年時間,那樣下去後路修好前路就已經爛掉了。

盛宣懷點燃了四川鐵路火藥筒。

1903年,四川總督錫良提出“不招外股,不借外債,以辟利源而保主權”[57],自辦川漢鐵路。1904年,川漢鐵路總公司成立,公司暫定資本為5000萬兩,計劃5年竣工,錫良提出以抽租之股、加征捐厘、攤派認購等方式籌資。公司章程規定,無論是佃農、自耕農還是小債主,凡歲入十石以上的,均須以百分抽三的比例交納租股。在四川,無論貧富貴賤,人人都成了川漢鐵路的股東。

1911年5月,川漢鐵路籌集的資金總額達到1670餘萬兩,但七年之間川漢鐵路在總工程師詹天佑的主持下才修了15公裏。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詹天佑沒權沒錢。川漢鐵路的總辦督辦都是朝廷指派的官員,其中就包括挪用股款炒股的施典章。資政院決定嚴懲施典章,命其挪用款項必須追繳充公,並罰款一萬元。施典章本人交由管轄案發地的兩江總督張人駿處置,張人駿將其關三年禁閉。施典章挪用股款成了盛宣懷將鐵路收歸國有的借口。[58]

憲政就是民主、法治、人權。如果經濟改革隻為政治需要與皇族利益需要的單一化的政治訴求,就缺少了政治應該為工業化服務的理論基礎。清政府執政集團要通過對工業經濟的控製來維係對政權體係的控製,勢必將地方企業的管理權收歸中央。憲政的基礎是法律,當權力粗暴地淩駕在法律之上,就成了騙局。宗社黨一黨專政完全違背了《欽定憲法大綱》所規定的憲政是“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的原則。

立法權、財政金融權及實業權、教育權等“庶政”在推行之前,必須“公諸輿論”。鐵路的改革是在“庶政”範圍之內,在決議跟推行這兩個環節中,必須通過諮議局跟資政院這兩個能夠代表人民的組織來進行討論,以遵奉憲政改革原則。但這種緩解朝野衝突的程序被宗社黨視若無物,他們越過諮議局跟資政院,直接由宗社黨在小圈子內討論一下就布告天下,這就違背了憲政基本法《欽定憲法大綱》。

皇族內閣的決議在違背憲法的同時,還做出了一個違背《公司律》中關於股權“轉股”的行為,他們直接通過行政命令收股,這在法理上也得不到支持。鐵路收歸國有既沒有依照行政程序,也違背了法律規定,責任內閣完全淩駕於法律規定和行政程序之上,這讓大清帝國的憲政根基與法律尊嚴蕩然無存。革命黨人一直攻擊清政府執政集團獨操權柄愚弄憲政,宗社黨將革命黨的預言變成了現實。

1911年5月,湖南、湖北兩地民眾站出來挑戰責任內閣的決議。5月13日,湖南紳、商、學界各團體發出傳單,抨擊清政府的賣國行徑;14日,長沙舉行了各階層人士均參加的萬人大會,決議拒外債、保路權;16日,長沙、株洲1萬多鐵路工人遊行示威,倡議商人罷市,學生罷課,人民抗租稅;18日,湖南各界人士聚集在巡撫衙門前,抗議賣國的“鐵路國有”政策;在湖北,從宜昌到萬縣的築路工人和商人聚集起來抗議鐵路國有,清政府調兵前來鎮壓,數千築路工人掄起鐵錘,揮動棍棒,同前來鎮壓的清軍展開激烈搏鬥,當場打死清軍20多人。《申報》詳細地記錄了湖北當時的保路盛況:“湖北商辦鐵路公司、鐵路協會、諮議局各大團體以商辦鐵路收歸國有上諭近於政府奪民權利,將來輸入外債授權他人,殊可驚懼。遂於昨日刊發傳單,奔走相告。擬即日開會舉代表赴攝政王府第,泣求收回成命,仍準商辦。”[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