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與“有為”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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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玉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的幹部選拔任用,總體上正呈現由傳統到現代、由自發到自覺的深度轉型,其中一個顯著的標誌,便是依靠製度選人,去實現領導幹部成長與發展中,“有位”與“有為”的有機統一。
無論是國家基本法層麵的《公務員法》,還是黨內製度法規層麵的《幹部任用條例》,以及以“中辦發”、“中組發”形式頒發的係列工作規範和各類實施細則,都在製度的層麵上,曆史地再現幹部選拔任用,從機製構建到製度安排的自然曆史進程。並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票決製、公示製、職務任期製等具體流程一起,構成了縱橫交錯、配套銜接的製度體係,在授予領導幹部法定職位權力的同時,賦予相應的位置。可見,權力與位置是黨和人民經由製度規程,賦予領導幹部,為黨的事業努力工作的載體。其責任指向是積極作為,為民謀利。因而,怎樣擺正“有位”與“有為”的相互關係,既是對每個領導幹部“以德為先”之官德尺度的邏輯評判,也是對考核任用幹部中,堅持“德才兼備”之選拔標準的實踐檢驗。
在“以任務為中心”的科層製職位構建中,“位”是完成任務的工具,“為”是實現任務的目標,而“德”則是確保目標始終定位於“執政為民”的核心要素。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可見,位因謀政而設,是為政之條件。在其位,謀其政,有“位”必須有“為”。是故有“位”者,既要忠於職守有所為,當官主事,努力以自身才幹,履行好權力賦予的職責,又要堅持德行優先,慎言行,守法紀,不越其位,不以權謀私。做一個對黨忠誠、為民勤政、積極上進、奮發有為的有“位”者。
而對有為者來說,適其“位”,才能盡其“為”。重其“德”,才能顯其“績”。如同《資治通鑒》所載:“才者,德之資也;德者,才之帥也。”幹部成長和發展一般軌跡有力證明,領導幹部如果經常浮在上麵,脫離群眾,不付出相應的汗水和艱辛,就會在具體的作為中,投機取巧,甚至以權謀私,使其“有為”偏離“為民謀利”的既定軌道。隻有敢於吃苦、耐得住清貧和寂寞的實幹者,才能在工作中幹出成績、取信於民。這就要求我們在考核任用幹部時,要通過製度規約,合理定位德才兼備之下,“位與為”之間的相互關係。構建科學化、常態化的幹部績效考評機製,使其成為幹部選拔任用的製度基礎。從而使無德者無位可圖,有位者奮發有為。
總之,國以賢興,政以才治;為政之要、唯在用人。作為國家政治體製的一個核心組成部分,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的構建,對於“有為”、“有位”之德才標準的最終確證,無疑具有重要的榜樣示範意義。選拔任用中的“有為”,是被選者“德”之境界的具體表現;而選拔任用中的“有位”,則是授權者“德”之標準的邏輯使然。二者統一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的程序運行之中。中國共產黨正是通過製度選人這一具體路徑,發現和選拔出官德高尚、敢於擔當的領導幹部,使其把個人位子與積極作為,立德為先和責任擔當,都融入到黨和人民的事業之中,最終,以“有位”和“有為”的實踐統一,來彰顯幹部選拔的製度正義。
(摘自《南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