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導,獵頭公司幫著選?
公務員實務
作者:佚名
誰來當事業單位的領導?如何選拔?除了傳統的組織選拔模式以及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模式之外,今後還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
6月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這個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最新方向。
持續了近20年的事業單位改革,今年是一個關鍵的時間節點。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說,跟領導人員有關的人事製度改革,是一切改革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在今年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節點,《規定》出台,相當於注入了催化劑,有助於解決去行政化等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題。
可委托獵頭公司選領導
《規定》用八個章節,全麵規範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人事管理的各個方麵:任職條件和資格、選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評價、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監督約束、退出機製。
“選拔任用”章節,《規定》提出:“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其中提出的“相關機構”指的是哪些?“比如獵頭公司”,汪玉凱解釋說。
他表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來源,以往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上級任用、單位內部選拔、公選,也就是《規定》中提到的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這三種方式。
“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指的是允許讓第三方代為選領導,這第三方就包括非官方的獵頭公司。
打破上級任用傳統模式
汪玉凱認為,允許獵頭公司等第三方給事業單位選領導,“這是參照企業做法推出的新舉措,開辟了一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新路徑,打破了傳統的以上級任用為主的做法,意義重大”。他表示,此舉至少帶來兩大“利好”:有助於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有利於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已於今年1月施行,其中規定“供應商”也就是可以提供政府購買服務的,包括社會組織、企業,還有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這意味著分類改革後,事業單位麵臨嚴峻的市場挑戰,要跟社會組織、企業搶市場。所以事業單位必須完成市場化改革,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必須是能人。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路徑放開,會讓事業單位及時補充到新鮮血液”。
他強調,“行政級別化”是事業單位備受詬病的一大主因,“事業單位與企業和政府部門相比,主要優勢在於其提供公共服務的專業化水平,但目前事業單位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參照政府體製和組織化模式運作。打破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慣例,有利於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推廣聘任製 不吃財政飯
《規定》提出:“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製、委任製、聘任製。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製推行力度。”“聘任製就代表著非終身製、不端財政飯”,汪玉凱說,之前,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中,係主任類中層幹部已經開始推行聘任製,而書記、院長等主要行政領導,一般還是選任製、委任製。
《規定》明確提出“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製推行力度”,意味著將逐步打破行政領導人員的鐵飯碗,“這會提升事業單位的專業化水平。每個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員崗位有限,以前不少單位都是‘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爭著當行政領導,忽略了自己的術業專攻”。
明確任期製 同崗禁超10年
《規定》提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製,並明確任期年限:每個任期一般為3~5年,在同一崗位連續四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在退出機製方麵,四類情形應當免職: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受到責任追究;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汪玉凱認為,任期製和退出機製都在解決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這個難題,“目的都是激活事業單位人事製度這盤棋”。之前,地方改革已經做過相關探索,不過各地製定的任期年限不一,免職條件也各有不同,“中央出台的方案則是明確了一個尺子,全國一盤棋”。
(摘自《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