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平衡報道對英美報媒新聞客觀性的保障作用(1 / 3)

平衡報道對英美報媒新聞客觀性的保障作用

傳媒調查報告

作者:靳雪蓮,楊德山

摘 要:客觀性是英美新聞報道的核心價值之一。新聞客觀性是理念和形式的統一體。形式上的客觀雖不能保證實質的客觀,但卻是保證實質客觀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新聞客觀性的形式貫穿於新聞采、編、播全過程,在實踐中保障新聞工作者在有限的時間內呈現給受眾相對客觀的信息,使受眾和新聞工作者雙方受益。文章以《衛報》和《紐約時報》對以色列襲船事件的報道為例,采用內容分析的方法,研究英美報紙如何通過顯著性設置和引用信源的形式詮釋新聞客觀性的“平衡”理念,達到對衝突性事件新聞報道的客觀呈現。

關鍵詞:新聞客觀性;平衡報道;內容分析;議程設置;顯著性

中圖分類號:G2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3)08-0038-03

新聞的客觀性,對公眾理性地進行認識和實踐具有重要意義。對新聞工作者和新聞業而言,新聞客觀性是新聞報道通向“可信”的途徑和新聞業合法性地位的基礎。新聞客觀性自其誕生以來一直是英美專業主義的核心概念和新聞從業人士的一貫追求。在英美兩國,新聞客觀性的內涵和形式隨著時代的變遷而變遷,同時因兩國國情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是,變遷和差異的是新聞客觀性的定義和如何保障新聞客觀性,而不是要不要新聞客觀性。因此,哈克特(Hackett , R.A.)和趙月桂在其《維係民主? 西方政治與新聞客觀性》一書中,將新聞客觀性稱為“不死之神”。為追求新聞的客觀性,學者們一直在做不懈的努力。其中,平衡理念被廣泛關注。

一、“平衡”理念和新聞客觀性的形式

“平衡”是新聞客觀性話語中一個重要的理念。在理論層麵,“平衡”是一種理想、標準和原則;在實踐層麵,“平衡”是一種報道方式、技巧、製度和程序;在新聞媒體上,“平衡”體現為一定的形式。“平衡”理論的發展經曆了早期平衡理論、新平衡理論兩個階段。

早期平衡理論,一般被認為起源於18世紀中後期。如,趙敏博士認為,“平衡報道原則”由美國報人本傑明·富蘭克林,1731 年6 月10 日,在他題為《為出版者辯護》的文章中首次提出[1]。文中,富蘭克林寫道:“當人們有不同看法時,雙方都應有同等權利讓公眾知道他們的看法;相信當真理和謬誤公平較量時,前者總會壓倒後者……”[2]。早期平衡理論認為,事實是客觀的;新聞報道中的“客觀事實”和“主觀意見”(或價值判斷)是可以分離的,也是必須分離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對事實的客觀報道,二是對各種觀點的平衡報道。該理論強調,新聞報道應以對事實的報道為主,倡導最大限度地限製新聞工作者加入自己的價值批判;同時強調應對各種觀點平衡地進行報道。

然而,這種認識卻在20 世紀30~40 年代出現了重大轉折。二戰中,法西斯政權和各國政府為了戰時的需要,對媒體進行了高度的控製和廣泛的利用。戰後,人們對這些控製與利用進行了深刻的反思,並意識到:新聞報道中沒有純粹的事實,事實是建構的和解釋的。其中,丹尼斯·麥奎爾(Denis McQuail)對新聞報道中的價值判斷做了很好的詮釋。他認為“新聞的客觀性同時涉及價值判斷和事實,事實也暗含著價值判斷”[3]。價值判斷是無法避免的。新平衡理論認為,沒有純粹的事實,事實是構建和解釋的;新聞報道中的“事實”也暗含著價值判斷,事實與價值判斷不可截然分開;新聞報道的客觀性體現在讓各種價值觀在形式上得到均衡的表達,既包括事實陳述的平衡,也包括觀點間的平衡。

雖然對新聞客觀性的批評很多,但是多數出發點是為了更好地客觀報道,而不是拋棄新聞客觀性。正如郭鎮之教授所說,現在常規化和操作化的程序和形式雖然並不完美, 卻是一個目前可行的“規定原則”。“它(新聞客觀性)的發展經曆了很長的時間和不同的階段, 並經過理論的批判和實踐的修正, 因而是一種比較豐富的職業經驗”[4]。

本文以《衛報》和《紐約時報》對以色列襲船事件的報道為例,采用內容分析的方法,解讀英美報紙如何通過顯著性設置和引用信源兩種形式體現新聞客觀性的”平衡”理念,達到對衝突性事件新聞報道的客觀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