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釣魚島爭端看檔案利用的價值
業務研究
作者:董麗麗
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購買”釣魚島及其附屬南小島和北小島,實施所謂“國有化”,日本政府的這一行徑是對中國領土主權的嚴重侵犯,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此表示堅決反對和強烈抗議,我國這一立場有充分的檔案作為依據,這正是檔案利用價值的具體體現。
檔案是曆史的原始記錄,它的這種可以作為憑證的特性構成了檔案的基本價值——憑證價值,這是檔案不同於其他圖書、情報資料的最基本特點。檔案是確鑿的原始材料和曆史記錄,它可以成為查考、研究問題的憑據,以及外交鬥爭、領土爭端的證據。
1 釣魚島是中國領土有據可尋
1.1 中國最早發現、開發釣魚島,通過先占取得主權。釣魚島是中國古代福建、台灣等地漁民進行漁獵、采集藥材的島嶼。現珍藏於英國牛津大學柏德林圖書館的《順風相送》一書,是在可查的曆史文獻中最早記載證實釣魚島屬於中國的史籍。該書“福建往琉球”條目明確記載了明代初期我國漁船活動的領域範圍。除此之外,更有《更路簿》等完整記載中國漁民在釣魚諸島及其附屬海域的航線。
這些史實證明,中國最遲從明初便已發現、命名並開發釣魚島,根據國際法領土取得方式之“先占”原則,釣魚島早在15世紀便在中國主權範圍內。
1.2 中國在曆史上對釣魚諸島進行著長期管轄。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楊載以建元昭告琉球登陸釣魚島,並設立明朝界碑。明朝嘉靖年間,明出使琉球冊封使陳侃的《使琉球錄》其他相關中國官方文書更是詳細記載了中國特使前往琉球途經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的航海經曆,反複確認了中琉邊界,這是最早記載中國與琉球海上疆界的中國官方文獻。
1562年,明代著名軍事地理學家鄭若曾根據其親身考察所得的資料繪製、撰寫了《籌海圖誌》。其中卷一《沿海山沙圖》、卷二《日本國圖》清楚地標繪釣魚島為中國領土。
1893年10月即甲午戰爭前一年,慈禧太後亦曾頒詔,將釣魚島賞予郵傳部尚書盛宣懷供采藥之用,有清末詔書為證,這不可爭辯地證明中國對釣魚島行使著領土主權。
這些史料檔案顯示,我國從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開始至清朝光緒五年(1879年)共向琉球派出冊封使24次。這些冊封使均由官方派出,隨身攜帶由代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皇帝頒發敕詔,詔示其全權代表的身份。這些冊封使在其述職報告中反複記錄釣魚島群島的有關情況,向世人昭示五百多年來中國在曆史上對釣魚諸島進行著長期管轄。
1.3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無條件投降書》等條約文獻。“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聯合發表《中、英、美開羅宣言》。該宣言規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務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的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日本亦將被逐出其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
1945年7月,《中、美、英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再次確認《開羅宣言》的上述規定必將實施,而且規定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5年9月2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明確規定,“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中的全部條款。”
1946年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再次重申日本版圖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諸島。
1.4 其他有關的民間檔案。2012年9月21日,武漢“紅色記憶”大型文獻收藏展上首次展出了一幅1937年由日本“帝國地圖學館”繪製的《東亞現勢大地圖》。該地圖顯示,日本所稱“尖閣列島”即釣魚島諸島並沒有標注在日本領海範圍內,而附近海域其他島嶼則多得以標注。該鐵證再次揭示:中日之間就釣魚島問題不存主權爭議,釣魚島在中國不存爭議的領土範圍之內。
福建省泉州市民楊逸民所保存的家藏微書《閩中水利》介紹了福建古代水利情形,並印證中琉界線分明,是以黑水溝為分界的,釣魚島自古以來就位於福建海防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