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以海外並購方式“走出去”的建議
(1)將企業自身建立為跨國公司。
中國的企業要先將自己建成為跨國公司,在海外設子公司或辦事處,尋求國外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的當地資源,實現國際化的生產,並輸出品牌。當然,在此期間就可以尋找資源互補的當地企業,以合資的形式進入海外市場,待時機成熟時對外國公司開展收購。這樣做的另一好處是,並購過程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該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提升自己的經營管理能力。這樣知己知彼,遊刃有餘地選擇目標企業並購,成功的概率會大得多。否則,即使並購成功了,將來的整合等企業難題,也可能會使一時的成功再陷入失敗。
(2)鼓勵優秀的民營企業“走出去”當先鋒隊。
“走出去”的形式有多種,從貨物出口到對外直接投資,再到更高程度的海外並購,我們應當鼓勵眾多的民營企業去嚐試。中國當前應選取的戰略推進方式可為,盡量避免以業內龍頭企業為首選並購對象,先由民營企業采取由小及大的並購業務、逐步積累談判技巧及國際化經營經驗,再由國企去並購海外行業龍頭,即由“點”、“線”、“麵”向“立體縱深”方向發展。民營企業“船小好調頭”,有條件和能力率先走出去,堪當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先鋒隊。
(3)製定和完善海外並購的法規、政策。
中國逐步出台了外資並購中國企業的法律,但中國企業海外並購的規定很少。所以,首先應對海外並購中涉及的審批程序、外彙管製政策、金融政策、國家安全政策、信息服務政策、保險支持政策、稅收政策等有關問題在法律上明確化、法製化、規範化。其次,考慮設立專業“境外並購基金”,由富有海外經驗的成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牽頭,吸收社保基金、保險基金等政策激勵的國有資本加入。最後,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海外投資保險製度,增加保險品種,探討境外資產抵押擔保的可能性,擴大國家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覆蓋麵,加強對外投資企業與風險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的聯係,建立風險共擔機製,降低海外並購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