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負所得稅的以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研究
財政與稅務
作者:鞠可一 唐超 吳君民
【摘 要】 通過對現有以個人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的剖析,論證了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的必要性、可行性,基於負所得稅理論,提出了以負所得稅向低收入家庭進行財政轉移支付,按家庭納稅模式對應納稅額以上的家庭征收所得稅,以期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在縮小貧富差距、調節社會分配方麵的功能與作用。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負所得稅; 家庭為單位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8-0104-04
一、引言
2011年6月30日個人所得稅修訂法案將免征額由2 000元提高到了3 500元,將最低稅率降到3%,原來的9級超額累進改為7級。但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數據統計:我國城鎮居民工資性收入占城鎮居民人均總收入的比重為64.1%,而工薪所得收入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為62.7%,這顯然不盡合理和有失公平。另據國家統計局發布:我國2013年基尼係數為0.473,顯示收入差距較大,這說明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製度並未能合理發揮調節收入差距、緩解社會矛盾的作用。
近年來,我國許多學者對個人所得稅製度改革進行研究,部分學者提出了以家庭為單位的征收模式。馬伶俐(2012)認為“應將申報單位由個人改為家庭。因為這比我國現行的定額扣除法更公平、合理”。遲騁(2012)認為“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稅征收有助於實現橫向公平,充分考慮納稅人實際家庭負擔和經濟狀況,且有利於我國傳統觀念的保留和發揚”。但是他們的研究方向僅局限於對納稅家庭調節,忽視了對納稅額以下家庭的照顧和保障。李翔海(2006)認為“負所得稅的社會福利思想對正處於轉軌期的中國社會保障製度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聶佃忠(2004)認為“我國政府應盡快實施負所得稅政策來充實我國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王春萍(2008)認為“負所得稅的提出和應用,為社會保障、收入轉移問題提供了新方法。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外負所得稅理論,實現負所得稅與社會保障製度的結合,以克服社會保障製度的缺陷,提高社會保障製度的公平與效率”。王冬華(2011)認為“負所得稅與社會保障稅統籌設計是有必要的”。他們的出發點都是將負所得稅理論應用在社會保障製度上,認為負所得稅理論可以為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障製度提供借鑒意義,但是沒有對具體如何借鑒,如何結合中國實際進行個人所得稅改革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結合前人的相關研究成果,分析當前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論證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於負所得稅理論對以家庭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應用研究。
二、以個人為單位的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相同,納稅額不同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單位,分類計征,分類扣除,對不同收入來源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而由此造成的直接後果是收入單一的人多繳稅,收入多元化的人少繳稅。假設納稅人甲本月工資、薪金所得3 500元,勞務報酬所得700元,房屋出租取得財產租賃所得700元,稿酬所得600元,但由於各項所得都未超過扣除標準,所以他本月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乙工資、薪金所得5 500元,應納稅額為95元;納稅人丙工資、薪金所得2 500元,勞務報酬所得3 000元,應繳納所得稅額為(3 000-800)×20%=440(元)。
所得相同,但是收入來源不同,稅收負擔不同,影響稅收公平性,這樣會變相地促使納稅人分解各項所得額,進而逃避應納稅額,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二)家庭所得相同,納稅額不同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隻考慮了單個人的基本情況,忽視了家庭實際狀況,而家庭是構成社會穩定的基本元素,同樣所得的家庭由於家庭成員構成不同而導致承擔的稅負不同,因此可能會加重納稅家庭負擔,挫傷納稅人的積極性。假設有A、B、C三組家庭。A家庭丈夫工資、薪金所得7 000元,妻子待業無工作,家庭應納稅額(7 000-3 500)×10%-105=245(元);B家庭丈夫工資、薪金所得3 500元,妻子工資、薪金所得3 500元,應納稅額0元;C家庭丈夫工資、薪金所得4 000元,妻子工資、薪金所得3 000元,家庭應納稅額(4 000-3 500)×3%=15(元)。
相同所得的家庭,應納稅額可能會相差很大,這就說明當前個人所得稅設置不盡合理,隻是硬性地對個人所得進行調節,忽視了家庭成員、收入來源等實際狀況,從而導致家庭所得相同納稅壓力不同,顯然這是有悖於稅收公平性原則的。
(三)家庭所得相同,可支配收入不同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一刀切”做法,免征額全國統一為3 500元,看似公平實則不公平:一是忽略了現實社會生活情況;二是忽略了地區發展不平衡狀況。假設現有三個不同地區相同所得家庭,丈夫工資、薪金所得6 000元,妻子工資、薪金所得6 000元,那麼每個家庭每月應納稅額=[(6 000-3 500)×10%-105]×2=290(元)。家庭A一對夫妻一個孩子,生活在上海,租房居住;家庭B一對夫妻兩個孩子,生活在南京,已購房無房貸;家庭C一對夫妻無孩子,生活在西安,購房有房貸。家庭A每月支出:租房3 000元,生活費4 000元,教育1 000元,可支配收入=6 000+6 000-290-3 000-4 000-1 000=3 710(元);家庭B每月支出:生活費3 000元,教育1 500元,可支配收入=6 000+6 000-290-3 000-1 500=7 210(元);家庭C每月支出:房貸1 500元,生活費2 000元,可支配收入=6 000+6 000-290-1 500-2 000=8 210(元)。
可知,不同地區間家庭所得相同,可支配收入卻有很大差異。由於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一刀切”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做法缺乏有效的彈性,忽視了家庭所得來源差異和各地生活水平差異。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沒有考慮購房、教育等大額生活發展性必要支出情況,而在現實生活中房貸、子女撫養、老人贍養、教育醫療等支出是重大而且必不可少的支出,忽略這些現實情況將不僅影響稅收的公平性,還影響我國居民生活的幸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