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鑒證評述
經濟研究
作者:李嬌
【摘要】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量的迅猛增長與質量良莠不齊的矛盾,使得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第三方鑒證業務興起。但由於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自願性導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第三方鑒證工作的並不多,鑒證報告也缺乏一定的可比性。文章評析了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情況,揭示其動機和影響因素,最後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三方鑒證 動機
一、引言
近年來,社會責任受到廣泛關注並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議題,以至於現在很少企業將其排除於組織之外。環境問題日益嚴重,企業維護聲譽和形象的需要以及國家監管部門的強製要求,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受到了前所未P有的高度重視。由於成熟的法律環境下有許多國家層麵的保護機製,因而需要引入第三方鑒證的需求較小。市場本身的非有效性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製度的不完善導致企業社會信息大量披露的同時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
由於缺乏足夠的法規約束,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通過選擇報告或不報告某些事項。鑒於此,真正履行社會責任並取得成效的企業為了力證自己在社會責任方麵所做的貢獻,得到公眾的認同,將類似財務報告第三方審計的理念引入了社會責任報告中,產生了社會責任報告的第三方鑒證,以提高公眾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可信度。
二、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現狀
以前研究發現,鑒證能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和透明性,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企業的資本成本;並且可以幫助財務分析師做出較為準確的預測,因此企業傾向於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行鑒證。因該行為能增強其在社會中的聲譽,提高其社會影響力。沈洪濤等認為,社會責任表現好的企業會較為積極地披露社會責任報告並提供鑒證,而有效的社會責任報告和鑒證將幫助企業建立良好的聲譽。並且鑒證能增強社會責任報告的效力。缺乏社會責任報告的鑒證,投資者可能懷疑企業進行印象管理,或者戰略性地陳述對企業有利的信息。
從宏觀層麵來說,Hodge et al.認為影響社會責任鑒證工作的兩大因素分別為一是缺乏一致認可的披露標準;二是缺乏專門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準則。因此造成了鑒證聲明在標準和範圍上具有很大差異。從微觀層麵來說,Jones and Solomon認為,基於財務方麵的考慮,一些企業不願意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鑒證。擔心股東對連帶責任的不良反應,缺乏強製披露的外部壓力,擔心媒體公眾的批評和企業的信譽風險等。既然如此,進行社會責任報告的鑒證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迎合使用者對於社會任報告信息的質量要求,鑒證工作的重要地位便難以凸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