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製度探討(1 / 2)

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製度探討

政策法規

作者:金華傑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現代刑事司法製度建設在較長一段時期內以保障被告人權利為重點,然而,被害人權利得卻不到有效保護。伴隨犯罪學、被害人學等研究的不斷深入,被害人權利保護逐步被引起重視。文章從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必要性為切入點,著重審視我國現行刑訴法中關於被害人權利保護的現狀和不足,進而提出若幹完善建議。

【關鍵詞】被害人 現狀 完善

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著力提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探索建構刑事被害人保障機製,以切實保障被害人正義的實現,讓司法的陽光溫暖被害人,是需要法學界與全社會共同關注的重大課題。

一、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加強對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的力度,是順應我國當今時代發展的潮流,也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發展的趨勢。保護被害人權利已勢在必行,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保障人權的需要。人權作為人類最基本、最首要的權利,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可被剝奪。即使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了所有人的總體利益,也絕不能犧牲人權。犯罪活動首先是對被害人個人的侵害,然後才是侵害被害者所處的社會關係,隻有加強和重視對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護,才能更充分地體現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含義。

(2)平衡訴訟利益的需要。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方的辯護人享有比被害人代理人更廣泛的權利,這與現代法治理念所提倡的權利對等、權利均衡的觀念是完全不相符的。我們在看到訴訟過程中對犯罪人的追究而習慣性將其定位為弱勢方的同時,也更應看到被害人所遭受的侵害。而被害人理應享有在訴訟過程中與被告人平等的權利。事實上,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絕不僅僅是以維護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的活動,刑事訴訟的整體目標應當是使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個人利益得到大體上的平衡,並為此而確保刑事訴訟過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

(3)刑事司法製度的內在需要。隨著人權保護的呼聲不斷提高,在以刑事被告人為中心的刑事司法體係中,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和權利保護都得到了加強,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被害人的地位和權利保護非但沒有任何的提升,反而經常被忽略。重新確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切實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已經成為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新課題。

二、我國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保護製度的現狀審視

為了順應世界範圍內加強被害人權利保護的趨勢,我國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這是以立法形式確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與此同時還賦予被害人一係列的訴訟權利:

(1)確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以及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比如,申請回避的權利;有權對駁回申請的決定進行複議;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有權申請檢察機關對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有權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等。

(2)確立被害人訴訟代理製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