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製度探討(2 / 2)

(3)擴大了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

(4)賦予刑事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獲取民事賠償。”

三、完善我國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製度的若幹構想

“在現代社會,法治理念逐步由社會本位主義取代國家本位主義,刑法的作用不僅要懲罰犯罪人,而且要保護刑事被害人,保護的主體不僅限於國家,而且包括社會其他群體,甚至被害人自己。”在我國,雖然被害人權利保護的觀念和相關製度都在不斷的向前發展,但是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別是與世界人權公約以及其他國家被害人保護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相比差距較大,因而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被害人權利保護製度。

(1)賦予被害人獨立上訴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權,其第二款僅規定了刑事被害人隻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判決、裁定有權上訴。並不是所有被害人提出抗訴的案件,檢察機關都進行抗訴,如果檢察機關不進行抗訴,那麼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如何來救救?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賦予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時獨立的上訴權,並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突破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製。

(2)擴大被害人知情範圍,增強刑事司法程序運作的透明度,並建立具體的信息通報製度。知情的內容以不妨礙進一步偵查、起訴為限,可以知情庭審過程中的所有證據。同時設置具體的信息通報製度,由專門工作人員負責聯係。通報的階段起於立案,終於執行結束。這樣一方麵可以滿足被害人追究犯罪的願望,為被害人一定程度上的求刑權奠定基礎;另一方麵有利於維護被害人尊嚴,強化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

(3)盡快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製度。建立國家對被害人的補償製度,能夠促使被害人積極主動地參與追訴犯罪。一方麵可以避免被害人從經濟效益上考慮而放棄訴訟,促使被害人一方能夠積極主動追訴犯罪;另一方麵不會因訴訟成本而喪失訴訟中的經濟效益。因此,從訴訟成本效益的經濟分析和法律公正的理念出發,應盡快確立國家補償製度。在對被害人進行國家補償時應當遵循及時性、公平性等原則,尤其是對那些長期不能破獲的案件以及犯罪人沒有歸案的案件,國家要給予及時的補償,以解其燃眉之急。

完善被害人權利保護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也是一項較為務實的做法。在總結各地被害人保護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借鑒域外成功經驗與做法,逐步推動我國被害人權利保護製度的規範化。筆者堅信,完善的被害人權利保護製度是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也必將在人權保障方麵彰顯出強大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