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敢判決?
立此存照
作者:蘇文洋
服刑二十年從未認罪的貴州“殺人犯”楊明,將於6月11日接受貴州省高院的開庭再審。律師張磊告訴記者,貴州高院將於6月11日在銅仁中院開庭再審楊明案,因該案涉及當事人隱私,故不公開審理。
據報道,2014年10月,貴州省檢察院啟動複查“楊明故意殺人案”。2015年4月1日,貴州省檢察院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貴州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再審檢察建議通知書顯示,“本院經依法立案複查認為,該案生效判決書認定‘楊明於1995年1月21日晚在其住房一樓的卡拉OK廳將王某某扼死,並將屍體拋於其住處附近的荷花塘的下水道內隱藏’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4月21日,貴州高院作出再審決定,並於23日將再審決定書送達楊明本人手中。
據報道,1995年初,貴州省天柱縣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時年三十歲的楊明係死者王某某前男友,被認定為嫌犯,於當年3月29日被刑拘,後於8月28日被批捕。1996年9月13日,貴州黔東南州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楊明故意殺人。楊明案經黔東南州中院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審委會討論後,於1996年11月1日被以“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不過,1996年12月10日,在沒有增加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黔東南州檢察院重新起訴。案件在當年12月24日開庭審理,兩天後法院判決楊明故意殺人罪罪名成立,判處死緩。
楊明律師強調,該案從偵查階段至今二十年,楊明始終未做有罪供述。死緩考驗期滿後,楊明被改判為無期徒刑,但其始終拒不認罪,與家人堅持申訴。
已經判決二十年的案件重審,檢察院的理由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當年,黔東南州中院也曾以“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而後,法院在檢察院沒有增加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竟然判決楊明罪名成立,判處死緩。“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二十年前州中院就已經知道的了,並非2014年省檢察院啟動複查後才知道。因此,楊明案開庭再審,不僅僅是複查“生效判決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而且也要複查州檢察院與州中院如何在“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活生生地把楊明判處死緩,並且一關二十年,把一個三十歲的青年人關成了五十歲的半百之人。
複查冤假錯案,讓每一個司法案件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正義,讓每一個當事人都不受冤枉,並不應當止於把冤假錯案糾正過來的步驟上,也需要查清當年是什麼人在什麼情況下製造了冤假錯案。我一向以為,任何一個部門或單位,好人在裏麵,這就是好部門或好單位。法律部門或單位要成為好部門或好單位,必須讓秉公執法的人在裏麵,清除那些貪贓枉法或不貪贓隻枉法的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都敢判決,這樣的檢察官、法官與亂開藥治死人的醫生有什麼區別?
【原載2015年6月10日《北京晚報·北京論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