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以自明

立此存照

作者:江離

大家對總理“老百姓辦個事咋就這麼難、政府為啥要設這麼多道‘障礙’”的發問特別讚同,這恰恰是因為在現實中,我們真的會麵對和承受這樣或那樣的荒唐,並陷入麻煩之中。

今年,我自己也遭遇了這樣的“黑色幽默”。母親去世數年,父親不想再在舊居居住,於是想將老屋出售,然後與我住到一起,彼此也可以多一些照顧。沒想到,原本以為都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在操作中卻遇到了麻煩。

房子是當初父母一同購買的,原本以為,母親去世後,房產自然歸父親所有。然而,房地產交易中心告訴我:不行。由於母親生前未留下遺囑,所以按照法律,她的遺產將由父親和我繼承。如今要出售,必須去辦理一本全新的房產證,而我必須到公證處證明我自願將我繼承的部分全部放棄,才能將房子歸到父親一人名下。同時,我所放棄的這一部分房屋產權,還需要按估算價繳交1%的公證費用,才能夠最終將我自願放棄的產權歸到父親名下。

簡言之,我們必須到公證處繳納一萬多元的費用、錄上一段錄像、簽上十幾個名,再經過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層層審核,父親才有權出售這套他為之還了十幾年貸款的房產。而在此過程中,我拿著身份證直接到房地產交易中心麵對麵地陳述“我願意放棄”是無效的,隻有公證處所出具的、證明我願意放棄繼承權的書麵文書,才受到法律的認可。代價,則是一萬多元的公證費用。

去公證處的次數多了,難免有時和一起排隊的“證友”聊天,才發現原來我所遭遇的這些事情,遠遠稱不上離奇。有一位年近六旬的老伯,公證處要求他證明他的老父親二十年前再婚的妻子沒有對他盡過撫養義務——事實上,那一年他已經快四十歲了,按常理就可判斷,必然不屬於“被撫養”的範疇。然而,要證明這一點,卻偏偏還要年過八十的老人到現場錄像、簽字,好一番折騰。

辦理房產證要“證明自己結婚之前是未婚”、申領遺囑補助要“證明自己還活著”……盡管也曾在媒體上看到過這些天方夜譚式的報道,但身邊真的有人遭遇到類似情況時,作為一個普通百姓,我還是感受到一種強烈的無力感,並忍不住去思考:這一切究竟是為什麼呢?

在公證處,我見到一些辦事不順的市民在抱怨,甚至批評公證機構。但憑良心說,這能怪公證部門嗎?

今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進一步簡政放權,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改變機械、僵化的固有繁文縟節,給予辦事者靈活性,尊重常理、尊重邏輯、尊重當事人自身表述的法律效力,而非盲目迷信一個個公章,才是杜絕層出不窮“奇葩證明”的根本途徑。

【原載2015年5月21日《新民晚報·夜光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