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責任”讓責任人
立此存照
作者:蘇文洋
一老年公寓發生火災事故,導致多位七八十歲、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遇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想到自己家中的老人,想到自己終有七八十歲的那一天,想到自己也會成為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除了哀痛不幸死於非命的老人,尤其需要通過災難事故舉一反三,堅決避免類似的人為責任事故再次發生。不能舉一反三、認真接受教訓,類似事故很可能會接二連三地發生,防不勝防。
任何事故發生後都要查找原因。據報道,養老院的服務員已經全部被帶走進行調查,沒人照顧老人,養老院通知劫後餘生的老人的家屬過來領人。另據報道,當地政府相關負責人透露,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目前已控製十二名相關責任人,其中七名護工、五名工作人員,還有三人正在查找落實。
一場災難事故發生後,能夠迅速查找原因,並且迅速找到和控製相關責任人,固然非常重要。然而,我在看到諸多類似災難報道後,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相關責任人是否事先知道自己負有的責任?是否知道發生什麼樣的人為災難將要負有什麼樣的責任?比如說,易燃燒的鐵皮屋按照規定不能用於養老設施,批準使用者要負什麼責任?使用者要負什麼責任?消息說,這裏“一到晚上就找不到服務員了”,消防隊接到報警的時間為19時33分54秒,晚七點半才過幾分鍾居然就一個服務員也沒有了?脫崗的服務員要承擔什麼責任?有報道稱,大火可能是在電工房引發的,如調查屬實,則電工房負責人要承擔主要責任。
責任責任,職責和任務。但僅僅明確職責和任務是不夠的,還應當告訴每一位責任人,職責與罪責、刑責密不可分。罪責、刑責一方麵是事故發生後的認定,另一方麵也可以事先告訴責任人,一旦失職失責,個人將可能承擔什麼樣的後果。在老年公寓大火發生後控製的十二名相關責任人中,有多少人事先清楚自己失職失責可能承擔的罪責、刑責?假如養老院負責人事先知道一旦造成老人群死群傷的事故,自己應負什麼樣的責任,還敢使用鐵皮房辦養老院嗎?假如值班服務員知道自己脫崗後發生事故應當承擔的責任,還敢“一到晚上就找不到了”嗎?
現在,很多地方都搞什麼責任書,找相關負責人簽字畫押,煞是唬人。其實,責任書裏麵大多是套話、空話,缺乏實質性內容。責任書是準法律文書,用不著講那麼多大道理,大道理另找地方去講。責任書就是明確責任,一二三四……若幹條,違反了哪一條,出了什麼事故或問題,可能要承擔什麼樣的懲罰。責任書不管是一年一簽,還是半年、三個月一簽,都是一種事先警示,“勿謂言之不預也”,醜話說在前頭。責任書可以說就是“醜話書”,讓簽約人簽字後心驚肉跳,不敢掉以輕心,不能玩忽職守。
【原載2015年6月1日《北京晚報·北京論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