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如何提高公共產品的配置效率(2 / 2)

三、提高公共產品的配製效率

(一)考慮帕累托最優原則

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即任何改變都不可能使任何一個人的境況變好而不使別人的境況變壞。

一般來說,達到帕累托最優時,會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①交換最優:即使再交易,個人也不能從中得到更大的利益;②生產最優:這個經濟體必須在自己的生產可能性邊界上;③產品混合最優:經濟體產出產品的組合必須反映消費者的偏好。

(二)應當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在結構上合理配置公共產品

如果提供的公共產品不符合社會的公共需要,則說明公共產品的配製在結構或者數量上不合理,也就會導致公共產品的配製無效率。正如上文對農村公共產品的配製中所分析的,公共產品的配製應當符合農民的需求,否則即使在數量上配製再多也是對資源的浪費,並不能使資源配製到最需要的人手中。隻有根據社會公共需要來確定提供什麼公共產品,才會使該資源的效用發揮到最大,才符合效用原則。

(三)改革政府行政管理體製,消除尋租現象

尋租是一種非生產性的逐利行為。而政府幹預與公共權力的委托代理問題正是非生產性逐利行為產生的環境和條件。因為政府直接破壞的是市場經濟的秩序,造成非公平的市場競爭,後果就是競爭各方有的獲利多,有的獲利少,獲利者會為了保持這種競爭優勢進而采取尋租行為。在政府這一方,卻因為公共權力的代理形成官員進行“權力尋租”的條件。要消除尋租現象,必須通過研究尋租現象及其產生的根源,從而找到消除和克服尋租現象的對策,改革政府機構的職責劃分方法,要明確區分,又要相互製約、相互監督,增加尋租者的難度。

(四)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供給範圍,分級提供公共產品

公共產品提供在空間上有不同的層次,有的公共產品在全國範圍內收益應當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國防等全國性公共產品;而有的公共產品的僅在某個地區的範圍內收益則應當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供,如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等地方性公共產品。如果統一由中央政府提供則無法達到公共產品配製的均衡,導致了資源配製的不合理和浪費。隻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提供,才能更好地提高公共產品的配製效率。

參考文獻

[1]高鴻業,吳易風. 福利經濟理論[J]. 教學與研究, 1988(04).

[2]徐貴玲. 從“帕累托最優”看我國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與需求[J]. 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 2009(06).

[3] 孫鈺,姚曉東. 提高公共物品配置效率問題研究[J]. 現代財經, 2001(02).

作者簡介:張吉馨(1992-),女,漢族,四川宜賓人,就讀於西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

(責任編輯:劉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