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社保:在為民中前行
本刊·薦
作者:夏頤
改革開放以來,福建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懷下,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率先投入到改革開放的市場經濟大潮中。福建社保人勇於探索、大膽改革,推動養老保險走上省級統籌之路。而這一走,走出了福建省率先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全省“統一製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統籌模式的新紀錄,成為全國養老保險事業發展改革的領頭軍。準確把握住了時代脈動的福建社保人,也以先行先試、敢為人先的膽略和氣魄,以特有的節奏和速度,率先在全國實行統籌試點,並最終實現城鄉全覆蓋,在中華大地上澆灌出第一叢絢麗的省級統籌的“社保之花”!
改革中誕生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推進我國改革開放偉大事業的前進方向。福建省社會經濟機構發生了巨大變化,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如雨後春筍般迅猛發展起來,顯示了勃勃生機。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國有企業,卻呈現出因管理體製缺陷、人員結構老化而導致生產經營管理步履維艱、不堪重負。特別是企業退休人員退休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日益突出。隨著中國老齡化時代的到來,這一現象日後有可能演化為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瞻遠矚、高度重視,並深入調查研究,解放思想,審慎決策,從福建的實際出發,作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決定:從1985年起,在全省國營工交企業固定職工中率先試行退休費用省級統籌。這就是福建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雛形。這一重大創新之舉,在當時全國當屬首創。這是中國社會勞動保險業發育期的一個重大突破,它標誌著福建社保率先走上了“統一製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的省級統籌之路。
1986 年底,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製度四個規定的通知》精神,福建省對勞動合同製工人實行社會養老保險製度。同時,為了理順國有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工作關係,省政府決定成立省、地(市)、縣三級社會勞動保險公司,這便是福建省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的前身。在很長一段時間裏,三級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為福建省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也為福建省養老保險的改革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隨著全省各級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相繼組建完成,業務骨幹的學習培訓成了當務之急。1987年3月,經福建省政府批準,全省各級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於同年5月相繼組建完成並在福州灣邊舉辦第一次全省業務骨幹人員培訓班,機構、隊伍、職能得以確定,社會保險事業開始了逐步發展。它也標誌著福建社會勞動保險事業開始揚帆起航!
摸索中發展
盡管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製度的實施經曆了諸多坎坷,福建省的養老保險事業還是在不斷在改革中發展,在摸索中前進。為了進一步理順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深化改革,福建省政府下發《關於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人民保險公司移交給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統一管理的通知》,決定從1996年1月1日開始,將原由人民保險公司承辦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移交給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實行“全省統籌、統一領導、統一政策”。移交後的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辦法原則上按照國有企業、三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定執行。同時開始實施的還有福建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方案。這一改革方案,擴大了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破除了國有、集體、三資企業職工的所有製界限、勞動者身份界限、企業隸屬界限,實行適用於國有、城鎮集體、三資企業等所有企業全體職工的統一製度、統一待遇標準、統一保險費率,基金統一調劑使用、統一管理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
1996年1月起,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還陸續開始具體經辦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業務,福建省省級統籌範圍也進一步擴大。至此,福建社會保險事業成立獨立機構已成為曆史的必然。
1995年10月,福建省政府下發了《關於福建省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更名為福建省社會勞動保險局的批複》,將省級社保機構由“公司”更名為“社會勞動保險局”,同時各設區市、縣(市、區)社保機構由“公司”更名為“管理中心”,並對福建省社保局主要職能予以明確。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更名,它標誌著福建省各級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已成為行使政府職能,並連接政府與參保對象的橋梁和窗口。
創新中完善
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製度的實施,經曆了從探索試點到改革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不僅凝聚著決策者的智慧與膽識,同樣也凝聚著全省社保工作者的辛勞與奉獻。
1988年福建省政府下發的《福建省全民所有製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標誌著福建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製度的初步建立。
自1989年1月起,在原國營工交企業固定工實行退休費用全省統籌的基礎上,福建省將統籌範圍擴大到全部國有企業職工(包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合同製工人。為進一步理順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深化改革,1995年,福建省政府下發《關於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人民保險公司移交給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統一管理的通知》,決定從1996年1月1日開始,將原由人民保險公司承辦的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移交給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勞動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這一重大轉變,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在社會福利保險業中的義務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