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錄用通知書糾紛,如何尋求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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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學友
當下,一些用人單位為一己私利,千方百計鑽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書之間的法律空子,有的甚至隨意撤銷,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遭遇錄用通知書糾紛如何維權?下麵案例會幫你破解窘境,尋求法律支持。
一、錄用通知書不是合同書,用人單位有權
撤銷?
案例:王小姐原是某酒業公司的營銷部推銷員。2012年4月初,通過應聘,王小姐被該酒業集團公司錄用。該公司以電子郵件形式發來《錄用通知書》,告知她已被錄用,以及職位、試用期、月薪待遇等,還指定了報到日期、時間、聯係人。其中,報到須知中還溫馨提示:“您若願意接受本公司的聘用,希望您盡快辦妥所有辭職手續,及時告知我公司!”王小姐很快向原公司遞交了辭呈。可就在王小姐辦理完解除勞動手續關係後,她卻接到該酒業集團公司撤銷錄用的電話通知。王小姐立即找到該公司說明自己已經辭職了,如不被錄用將麵臨失業,並要求公司接受錄用她。公司卻認為錄用通知不是勞動合同書,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撤銷。
點評:該公司與王小姐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又不能等同於合同書,但是,錄用通知書作為處於締約階段之合同關係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如果隨意違約撤銷,不僅是一種違背《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行為,更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之程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表示。一方發出要約,一方表示同意後合同成立,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本案,王小姐因基於合理信賴而與原單位解除合同,而該公司的違約,必然導致王小姐失業,該公司因違約應承擔王小姐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額度通常為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所享有的履行利益(有法院通常按3個月工資標準判賠)。
二、錄用通知書和勞動合同不一致時,以哪個為標準?
案例:2012年6月18日,小趙畢業時,參加某信息谘詢公司“程序技術員”一職招聘,經過筆試、實際技術操作和麵試,小趙的總成績排名第二,公司立即確定錄用小趙,並向小趙發出了錄用通知書。公司為吸引來小趙,除了在錄用通知書中注明其職位、主要職責、入職要求、月薪及基本待遇等內容外,還允諾“凡在當年結束試用期的正式員工,將會獲得公司發給的、相當於其2個月工資年度獎金。小趙按時上班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三個試用期結束後,恰好是12月中旬。可公司發放工資時,小趙並未得到相當於2個月的獎金,小趙找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對方解釋說:入職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並無此項內容,勞動合同書在錄用通知書之後,應以合同為準。
點評:錄用通知書中內容沒有在勞動合同中出現,該以哪個為準?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錄用通知書在勞動合同簽訂後是否還有效。如果該公司與小趙簽勞動合同時,並未說明錄用通知書將在合同簽訂後失去效力,或者兩者不一樣時以勞動合同書準,那麼,作為受《民法》保護具有要約承諾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書來說,其中關於獎金之內容在勞動合同簽訂後仍然有效,對用人單位與員工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小趙要求支付相當於2個月工資的獎金要求,應當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錄用通知書後未簽訂合同,可否主張雙工資補償?
案例:2011年9月中旬,應屆畢業生齊小姐應聘某傳媒公司廣告業務員的招聘,經過層層篩選,齊小姐終於如願被錄取。公司向齊小姐發出錄用通知書,其中標注了她的工作崗位、職責、薪酬等。齊小姐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報到,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後轉為正是職員。但這期間,公司一直未與齊小姐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8月下旬,公司因效益不佳開始經濟性裁員,齊小姐被列入裁員名單。解除勞動合同時,齊小姐提出公司一直沒有與她簽訂書麵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在職期間的雙倍工資。公司認為當初發的錄用通知書中包括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所有條款,工資、福利、試用期、崗位等內容一應俱全,而且雙方也一直按通知書中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齊小姐認可錄用通知書的內容和效力並未提出過異議,既然錄用通知書的內容涵蓋了勞動合同所需的內容,其效力就可以等同於勞動合同,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具有同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