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別讓年終獎變成“一個傳說”(2 / 2)

【點評】公司必無權扣除姚茹休產假期間的年終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姚茹按期休產假,顯然是對自身法定權利的行使。鑒於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而年終獎又屬工資之一,決定了姚茹有權就休產假的三個月裏,要求公司按全體員工的平均數發放年終獎。此外,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之規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均屬於法定假,如果員工因此休假,同樣不得被扣除年終獎。

上班期未滿一年,不得拒付發年終獎

【案例】2011年6月30日,葛姍姍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了與一家公司的勞動合同。一個月後,肖玲玉也因已提前30天向公司遞交書麵辭呈,且公司同意,彼此解除了勞動合同。2012年1月10日,當得知原來同事已按公司目標管理方案領取到年終獎後,葛姍姍與肖玲玉也曾前往索要,但卻被公司明確拒絕,理由僅是因為她們當年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不滿一年。

【點評】公司應當依據葛姍姍、肖玲玉於2011年度在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折算並支付各自應得的年終獎。《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無論勞動者是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而提前辭職,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中,有明確的年終獎規定,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當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都沒有規定,但事實上已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年終獎雖屬“額外”,也不應以購物卡替換

【案例】2012年1月15日,是慕容冬梅所在公司發放年終獎的日子。讓她始料不及的是,其本應領取10000元現金,竟成了兩張分屬兩個超市的購物卡。“卡裏的也是錢。公司與他們存在合作關係,員工應當體諒。反正你也必須添置年貨,在那裏不是買?”公司負責人解釋說。“可我急需要現金償還丈夫治病的借款。”慕容冬梅簡直欲哭無淚,可又無可奈何。

【點評】公司無權以購物卡替換年終獎。《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也指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即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發放包括年終獎在內的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公司擅自以購物卡替換年終獎,不僅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還侵犯了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故慕容冬梅有權要求公司取消以購物卡替代年終獎的做法,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