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你是否實現自身權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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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顏梅生
許多勞動者離職時,隻知道自己可以結清工資,並不知道除此之外還享有諸多權利。如果將這些權益加以盤點和維護,便能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補發未休年假工資名正言順
【案例】2010年3月1日,胡萍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3月2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不久,胡萍突然想起,自己在上一年中並沒有休過年休假,遂要求公司對此給予補償,但遭公司拒絕。理由是已經過期作廢,更何況公司並沒有阻止胡萍休假,而是胡萍根本就沒有要求過休假。
【點評】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一方麵,《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胡萍在公司工作已超過1年,自然享受5天的年休假。而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即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非取決於勞動者是否提出。公司也就不能拿胡萍未曾要求說事。另一方麵,《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鑒於胡萍並未休假,故公司應當以此折算。
獲得各項經濟補償理所當然
【案例】2011年4月8日,李婷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3月5日,李婷在幹家務時不慎摔傷,醫院建議休息兩個月。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同意就此終止。過了半個月,經人提醒,李婷方知自己還享有醫療補助費,遂向公司索要,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其傷害來自私事,完全與公司無關。
【點評】公司應當向李婷支付醫療補助費。《關於實行勞動合同製度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即李婷的傷雖與工作無關,但公司同樣必須擔責。此外,針對離職後的各項補償,還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