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尤溪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現狀及對策(3 / 3)

(二)加強宣傳教育,增強農民對家庭聯動製度的理解。閩政〔2009〕26號規定:“新農保製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家庭聯動初衷就是為了擴大投保覆蓋麵,但考慮到60周歲以上的老人沒有經濟能力,免除其繳費義務。然而在具體工作中,出現老百姓誤解為子女繳費是給老人發養老金。16~59周歲在新農保製度實施時,屬於應參保繳費對象,其繳費是用於為其個人年老時發放養老金之用,在政策宣傳講解中要詳細,讓老百姓理解。

(三)提高新農保基金的依法有效運作水平,促進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新農保製度創新最主要的兩個方麵,即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養老待遇,政府對基礎養老金和繳費實行補貼。其中,基礎養老金無論參保對象繳多繳少,給付的標準都是相同的,相對而言繳費標準越低資金回報率反而越高;而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參保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定期儲蓄。在調研中,農民普遍認為回報率太低,難激發農民高標準繳費的激情。要鼓勵多繳多得,除了閩政辦〔2010〕166號文件製定的激勵機製外,根本之處在於提高基金的增值率。如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從而提高基金的融資規模和融資範圍,通過基金依法有效的運作最大程度的實現保值增值。

(四)應強化新農保的法定強製保險屬性,鼓勵和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製定全省性製度時除建立激勵機製外,還應當明確規定,新農保製度實施時,年齡不滿45周歲,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及時參保並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未及時參保並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少於15年的,在年滿60周歲時,應補足15年,但補繳的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未及時參保,年齡已滿45周歲後才申請參保,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補足15年,但其按年繳費和補繳的部分都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新農保製度實施後,法定參保對象應參保繳費而未繳的年份每少繳一年,達到領取年齡時基礎養老金標準扣減1~2個百分點。這樣即充分體現社會保險製度的法定強製性,也體現新農保製度的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五)實行全省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信息共享。目前新農保信息係統內已有全省企業參保人員信息比對,但缺乏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信息。一些退休人員把戶口遷回農村,又參加了新農保,重複領取養老金,造成社會不公和政策資源浪費,建議從省醫保中心信息科取全省機關退休參加醫保的數據導入新農保信息係統比對,杜絕重複領取養老金現象發生。

(六)建立死亡喪葬金製度。按規定,死亡對象當月可以發放養老金,次月必須停止發放養老金。由於死者的家屬沒有既得利益,往往不及時上報死亡注銷登記表,雖然縣農保中心與民政、公安已經有信息共享係統,但存在少數信仰佛教死亡人員就地進行火葬,沒有到縣殯儀館進行火化,造成縣、鄉鎮、村及個人信息不對稱,無法及時暫停發放或注銷。建立喪葬金補助製度,按其身故當月本人養老金的12個月至20個月一次性發放,可減輕基層工作人員的壓力,也彌補了製度建立的不足,死者家屬亦能積極配合做好生存認定工作,對確保新農保基金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