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對報業集團的影響及對策
新聞觀察
作者:朱鵬 王廣旭
報業集團是以報紙為核心,以報業和帶有報業外延性質的實業為主體,兼營其他非報產業的經濟聯合體。廣告收入和報紙收入構成報業集團收入的兩大支柱。廣告收入以銷售額為基數繳納營業稅,報紙收入根據銷售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營改增”後,廣告業務將由征營業稅改為征增值稅,對報業集團納稅結構及稅負水平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報業集團經營管理人員應及時熟悉“營改增”的有關政策,並積極做好納稅籌劃等相應對策。
營業稅與增值稅特點及“營改增”實施情況
1.營業稅與增值稅主要特點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的兩大稅種,前者是對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後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稅種。增值稅以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在實際操作中采取的是環環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與增值稅相比,營業稅以營業額為納稅稅基,隻要有流轉環節就要征收。流轉環節越多,重複征稅現象越嚴重。
2.“營改增”實施情況
我國從1979年開始引入增值稅,從最初的機器機械等5類貨物試行,到2009年全麵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至今已經30多年的曆史。
當前,為了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加速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提高國家綜合實力,按照建立健全有利於科學發展的財稅製度要求,我國開始進一步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為首個試點城市在部分行業進行“營改增”試點。7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列為改征增值稅試點範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廈門、深圳等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13年將繼續擴大試點地區,並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範圍試點。
“營改增”後,試點地區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納稅人自新、舊稅製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谘詢服務適用6%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作為改革試點期間的過渡性政策安排,對試點地區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或專項政策,稅務機關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如: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試點後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試點期間予以延續等。
為配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財政部出台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試點納稅人在新老稅製轉換期間因實際稅負增加而向財稅部門申請取得財政扶持資金的,期末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能夠符合財政扶持政策規定的相關條件且預計能夠收到財政扶持資金時,計入“營業外收入”等。
“營改增”對報業集團的主要影響
1.對會計核算的影響
“營改增”之後,需要根據規定設置新的會計核算科目並做好相應的會計處理,具體可參照財會[2012]13號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