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食品衛生行政許可製度相應的完善措施
2.1 進一步完善相關條件和標準
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在北京適用的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標準不一定適用於長沙,因而應根據地方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條件和標準。逐步完善不同級別的許可標準體係,劃分為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兩級,其中地方標準應占多數[2]。地方許可條件和標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出台的許可政策為指導標準,並在大方向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具體經濟條件加以量化,盡可能減少許可行為中的隨意性,有效防止許可權力的濫用,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理權益。
2.2 精簡審批,提高許可的效率
應進一步精簡食品衛生許可相關機構,製定一個專門規範食品衛生許可行為的統一的管理辦法,以避免重複許可現象,提高許可效率[3]。對具體的食品衛生行政許可法規,應進一步細化,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內容,要明確規定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的發放辦法,加大力度解決重複審批的問題,從而提高許可的效率。為促進我國各地食品衛生許可法律體係的協調發展,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還應根據國家出台的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對地方《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進行細化和規範。
2.3 加強監督力度,樹立陽光政府形象
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食品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在出台食品衛生許可相關管理辦法後,還應建立健全監督體係,強化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問責製,提高對相關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的監督力度。同時,明確規定相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相關工作人員,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予以嚴厲製裁,對在實施食品衛生許可過程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工作人員給予相應的罰款。隻有依法辦事,有法必依,依法必嚴,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才能保障人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樹立陽光政府形象。
3小結
總而言之,從食品衛生許可的程序、食品衛生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及從事食品行業的組織和個人的監管等方麵完善食品衛生行政許可製度,非常有必要,且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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