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企業或公司習慣於“人治”而不崇尚“法治”。人治是說大小的事情都是由公司的領導者說了算,沒有多少規章製度可以遵循。而“法治”就是公司製定出一套完整的規章製度,任何事情都有條款可依。規章製度製訂出來以後,更重要的環節在於“執法必嚴”。
現在的公司都麵臨著嚴峻的競爭,其殘酷程度不亞於戰場上的拚殺,如果做不到紀律嚴明,是無法持續發展的。
美國土木建築業巨頭比達?吉威特成功的關鍵在於他那獨特的經營哲學:“倘若可以多賺1美元,隻要有這種機會,我絕對不放棄。”他有一種近似天才的先見,當一件事尚未來臨,他便能預見它將在何時發生;他還有一種嚴肅而實際的人事管理專長。他能夠製定很巧妙的人事政策,激發手下的才能和工作熱情,使他們工作效率都非常高,而且人人願為他效勞。
1950年前後,比達?吉威特在同一時間拿下了兩項工程。一項是在俄亥俄州建設原子爐,一項是在懷俄明州建設克林利馬堤防工程。在這兩項大小難易不同的工程同時中標且同時進行施工的情況下,比達?吉威特便表現出他那獨特的用人專長。土木建築工程師一般都有共同的特性,那就是越是麵對困難,越能提起工作興趣,幹起來越能發揮所長。何況對於原子爐建設,既能體現出站在時代的尖端,又含有愛國意義,因此他們的情緒的確都非常高昂。而對於堤防工程,大家無不認為是舉手間的小事,覺得幹起來不夠過癮。
比達?吉威特對於這兩項工程的進行情況,時刻在注視著,並且根據從事堤防工程的技術人員在工作中的實際表現,隨時調配他們去從事原子爐工程。相反地,對於在從事原子爐工程方麵能力表現較差的,便送去幹堤防工程。這種人事管理辦法實施的結果,使得每個從業人員競爭意識大大增強,個個爭先,也使得這兩件工程保質保量很快完工。
比達?吉威特在用人方麵表現出來的過人之處還在於他所經營的事業上,他自己並不親自參與,始終隻指示做法,然後把一切完全托付給實際負責人,至於工作效果,他更能迅速地給予評價,絲毫不放鬆,這就是他的為人處事的風格。
作為一個企業的管理者,應當以有效的手段保證規章製度得以貫徹落實,注意宣傳,而不要以為這些規則誰都知道。規章製度沒有什麼礙於情麵而不方便宣布的。
同樣,規章製度也應該體現出公正與嚴格。規章的條文並不是通過員工的耳朵來聽的,而是要員工用心去記、去體會、去執行,使他們明辨是非曲直,知道什麼可以為,什麼不可以為。
更重要的是規章製度執行起來不能因人而異,無論什麼人,隻要違反了規章製度,都一律要按照違紀來處理,來不得半點徇私、偏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