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八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第九條創作作品的公民或者依法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必須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不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濟組織或者組成法人的各個相對獨立的部門,為非法人單位。
般原則著作者是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這一創作的人。著作者在創作完成著作物的那一時刻起,就原始地取得了該著作物的著作權(無方式主義)。因為必須是“創作"著作物,因此,計劃的發起人、為創作提供資金支持者、監護人等都不能成為著作者。
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對著作者及作者做了解釋,“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對於公司或者法人等的業務有關的創作,其作者的歸屬作了如下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誌創作,並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當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共同著作物的著作權由兩個以上的作者共同創作完成,但不能按個人參與分別利用單一的著作物的時候,著作者應該是共同創作者。也就是說共同著作者是共同著作物的著作者。共同著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因此,共同著作物的利用必須是寄予共同著作者全體的合意。
但是,對於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有時也稱為結合著作物)來說,著作者(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在有些國家,不把這類合作作品稱為共同著作物,而以結合著作物的概念單獨分離出來。
職務著作法人著作的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而對於著作權的享有問題,規定由作者(創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但屬於同法16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著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它組織享有。即①主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這兩種情況。
由於我國現行體製上的原因,相當一部分作品的作者是國家公職人員。但是並不是公職人員所創作的所有作品都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作者與該單位具有勞動關係、定期在單位領取勞動報酬、享受單位為職工提供的工作條件、遵守單位的勞動規則和各項規章製度、接受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接受單位在工作上的監督與指導。
2.創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安排的工作任務。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其工作任務具,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職務作品的性質應符合有關單位的工作業務的性質,應是作者工作單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業務活動所必需的,或者其目的是直接服務於單位以保證業務宗旨的實現。
3.創作作品應當屬於作者的職責範圍。
隻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創作的作品,才是職務作品。因此,有些國家把職務作品稱之為雇傭作品,單位在作者的職責範圍之外並在單位的正常業務之內委派的作權所受到的限製。作品完成兩年內,如果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的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2條第1款);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法人作品(單位作品)的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單位)作品,限於《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的兩種情況,一是科學技術作品,即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作品。這些作品的創作必須借助單位的資金、設備、技術資料,並且作品一旦發生錯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單位承擔責任。因此,這種作品,作者隻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單位可以給作者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