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誌創作,而不是依單位的意誌創作的。
如果按照單位意誌創作的是單位作品,而不是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與單位作品不同,單位作品(有教材稱之為特殊的職務作品或法人作品)是由單位組織並且按照單位意誌進行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屬於單位,由此產生責任也由單位承擔。而職務作品隻是作者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按自己的意誌創作的作品。除《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兩種情形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單位有優先使用權。如果作者並非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隻是利用了單位的資料、設備、儀器創作出來的作品,不是職務作品,而是一般作品。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享有,並且通常享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方麵的全部權利。但是,單位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該作品。同時規定,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可見,對於職務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同時單位有優先使用權和兩年的專有使用權。單位所享有的權利亦即作者著作品。委托作品的創作,是作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而履行義務。作品的內容和形式都依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委托作品具有以下特征:(1)委托作品不完全是依照作者個人的意誌創作的,要受委托合同的特定要求的約束;(2)作品的原件所有權一般歸委托人,而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可以另行約定。委托作品一般不是本單位工作人員為完成本職工作而創作的,而是個人接受委托,進行創作完成的。委托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可見,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上,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作出約定,在無約定的情況下推定著作權屬於受托人,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作者的權利的保護。該條規定體現了兩個原則:第一,委托合同是民事性質的合同,遵循平等協商的原則,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首先遵循合同的約定,既可以約定歸受托人,也可以約定歸委托人;第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時,著作權屬於受托人,即作者。在委托作品的產生過程中,委托人提供了創作條件、資金、設備或資料等,並對受托人的創作勞動給了勞動報酬,但是,畢竟作品是受托人創作的,按照思想家康德的說法,作品不是一種普通的商品,而是作者人格的反映,是受托人付出艱辛勞動而取得的智力成果。因此,在未約定的情況下,基於保護作者權利的基本原則,規定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在著作權屬於受托人的情況下,委托人在約定的適用範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作品適用範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作品特定目的範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委托作品特定目的範圍外的使用,必須要得到受托人的許可。
出版者與作者的侵權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季××、高××等是《稅收征管全書》的作者,該書於2002年9月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發行。2002年11月,當代中國出版社根據與案外人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出版了《納稅籌劃全書》。《稅收征管全書》與《納稅籌劃全書》有63萬字相同。原告以當代中國出版社出版侵權圖書侵犯其著作權為由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其與《納稅籌劃全書》的作者訂有免責協議,不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爭議焦點
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應盡合理注意義務。
法院判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對所出版作品已盡審查注意義務,相反卻導致他人抄襲原告作品並予出版的損害後果的發生,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以及許可他人以複製發行的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應盡合理注意義務。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納稅籌劃全書》使用《稅收征管全書》一書大量內容,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被告作為《納稅籌劃全書》的出版者,僅以與作者訂有作者保證不存在著作權問題的出版合同為據不能證明其對《納稅籌劃全書》的內容侵犯他人著作權問題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其行為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