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8日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劉春田教授出席新華網“新華訪談"節目時說,國家將於近期對卡拉0K使用的音樂作品收取版權使用費,這是中國政府在音樂作品領域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又一舉措,表明了中國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

目前中國大陸共有約10萬家卡拉0K歌廳,每家歌廳平均10個包房。長期以來,這些歌廳從未支付過權利人音樂版權使用費。近年來,唱片公司狀告卡拉0K經營者侵權的案件頻繁出現,卡拉0K被視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高發地帶"之一。

劉春田介紹說,2001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對音樂作品收取機械表演權(版權)使用費。由於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許多困難,這一規定未能得到實施。國家版權局準備從今年9月底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這一規定,版權費由權利人授權委托兩家著作權管理機構收取。他認為,收取音樂作品版權使用費是國際慣例,在卡拉0K比較流行的國家如日本、韓國,以及中國的港台地區,已經收取了幾十年的音樂版權使用費。

出席訪談的國家知識產權工作組辦公室副處長趙懷勇說,中國是文化輸入大國,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任務十分繁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收取音樂作品版權使用費,是中國在文化領域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有力措施。他認為,收取版權使用費後,並不會加大消費者的負擔。

蘇州評彈的“版權之爭",評彈藝人揚××訴蘇州評彈團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4年5月24日,79歲高齡的著名評彈藝人揚××(原名於××)將蘇州評彈團告上了法庭。原告訴稱,他對評話作品《康熙皇帝》依法享有著作權,而被告蘇州評彈團未經其同意,多次組織演員演出並許可電視台錄像播放、製作光碟出售,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遂請求

法院判決

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原告揚××由此成為國內第一個扯起“版權大旗”的評彈藝人。

被告評彈團則認為,原告不享有評話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權,而且被告的上述行為不屬於侵權。評彈演藝曆來傳承“口傳心授”,徒弟表演師父傳下來的曲目天經地義,不存在侵權之說,否則包括蘇州評彈在內的眾多傳統曲藝將後繼無人,逐漸消亡。雙方矛盾一度十分尖銳,“徒弟表演師父傳授的評話作品是否屬於侵權"這個破天荒的新問題在長三角兩省一市曲藝界掀起了軒然大波。

本案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努力調解下,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

爭議焦點

1.揚××是否享有評話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權2.被告蘇州評彈團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3.“拜師金"是否可以視為許可費分析一、本案評話作品《康熙皇帝》的著作權歸屬關於本案中評話作品《康熙皇帝》的法律屬性。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從事學術論著、文藝創作、翻譯、編纂、演講、說明等而產生的文學作品、口頭作品及其他作品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中指出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活動。條例第4條規定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範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是具備獨創性的條件。獨創性是指由作者獨立完成創作並區別於其他作品。它必須是獨創性的而非機械性的智力成果。但卻不要求是首創的,也不強調獨創性程度的高低。一部作品隻要它不是對已有作品的照搬照抄,而是經過作者運用自己的構思、技巧,根據自己的理解進行加工、整理,在表現形式上區別於已有的作品,就可以認為這部作品具有獨創性。

評彈、評話在表演時使用的是蘇州話方言,在江、浙、滬地區廣為流傳,是當地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一種曆史悠久的民間說唱藝術形式。一般認為,說唱技術或技巧本身並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但對評彈曲目進行創作、改編、整理後產生的作品,是前述曲藝作品的重要表現形式,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即使評彈曲目的傳承曆來都是師父徒弟“口傳心授",不斷模仿流傳下來的,但將該曲目固定於某一有形載體而形成的曲藝作品是著作權的客體之一。庭審中,原告通過一係列的證據證明自己對評彈曲目《康熙皇帝》進行創作、加工和整理,腳本這一載體形成有形的曲藝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被告辯稱,《康熙皇帝》的藍本是清末文人許笑天筆下的《清宮十三朝》,現在的《康熙皇帝》是在《清》劇的基礎上演繹而來的,原告同樣繼承了《清》劇,所以揚××對《康熙皇帝》沒有獨立的著作權。而且,《康熙皇帝》這個曲目名是原告徒弟在演出時自己取的,並不是原告取的,如果要談《康熙皇帝》的署名權,也應該是原告徒弟的。另外,原告的另外一個徒弟已經將原告原來的評話版《康熙皇帝》改編成彈詞版了,曲目的原文本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即使主要人物和主要題材沒變,也並不表示同一版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