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彙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第十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基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基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注釋、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對經過自己注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對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並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對同一已有作品進行注釋、整理。
第十|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第十二條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者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所有。
第十三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四條職務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在作品完成兩年內,如單位在其業務範圍內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單位同意由第三個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單位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作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後,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繼續使用。作品完成兩年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物質技術條件,指為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六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關於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彙編作品,是指對已經發表的或者已經完成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斷或其他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資料予以選擇、編排而形成的作品。在有的國家和地區,該類作品也被稱為集體作品。目前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都規定,此類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之所以將彙編作品的著作權賦予彙編人,是因為此類作品的創作完成需要很多人的努力,各位作者的貢獻已融為一體,很難分開,因此不可能賦予每一位作者對完成的整部作品的不同權利。如果承認了這種權利,可能會妨礙對整部作品的利用。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對此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彙編若幹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本條規定,確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及其行駛時,應當注意以下原則: